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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高院发布了2019年度全省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件,充分展示全省三级法院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以优质司法服务护航中国最美丽省份建设、争当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取得的成果,推动形成裁判标准,完善审判规则,激发公众参与环保热情。
环境资源审判应充分体现修复与预防的特点,环境司法的修复性集中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因其公益性备受社会关注,同时因审理周期长、难度高、社会影响大而对法院提出更高要求。全省各级法院立足不同环境要素的修复需求,发挥司法智慧,探索性使用了限期履行、增殖放流、替代性修复等多种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承担方式以及代履行等执行方式,促进生态环境及时有效恢复。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云南泽昌钛业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的审理,立足于对长江上游源头水体的严格保护,以损害赔偿与有效修复为切入点,严惩违规堆放、渗排化学污染液的污染行为,在责令排污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创造性地判处污染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对受损土地补种植被并进行有效养护、分别于旱季、雨季两季对地下水进行监测,并按期向法院进行报告,判项明确了监督职责,在司法范围内极大地保障了受损环境的修复,为后期环境修复监管提供可借鉴模式。
被告人闵皓、钱兴礼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是我省首例滇池流域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在滇池禁渔期使用禁用电鱼器,非法捕捞滇池水域鱼类,间接破坏了滇池水域生物种群及水域生态平衡。本案最终判决两被告人通过新闻媒体公开道歉,并向滇池水域增殖放流鱼苗。该方式弥补了传统刑事犯罪对造成危害后果难以补救的缺陷,在环境司法惩处犯罪的同时,更加体现了环境的补偿与修复。
在案件审理中,各级法院注重发挥行政诉讼的预防和监督功能,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消灭在源头或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云南得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镇康县政府地矿行政补偿案、盐津白水江文运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诉盐津县政府行政赔偿案等案件,有的对合法行政行为予以确认、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有的通过对行政机关不作为和违法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推动依法行使职权,促进环境资源保护。
环境民事案件以环境污染案件为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方式最为关键。兰坪汇集矿业有限公司与兰坪三江铜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是一起典型的自然力与人类生产活动不当行为综合交织、产生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案件,人民法院综合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合理划分责任范围,在事实查明和法律适用逻辑、论证方面提供了类案示范。孟筠等诉云南铜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案,系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衍生的侵害采光、日照等环境权益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认定铜业公司的妨碍行为超出必要容忍限度,进而判令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该类相邻权纠纷案件审理作出良好示范。
坚决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周恒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田昌蓉等走私废物案,充分彰显了我省各级法院严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犯罪行为,对涉野生动物保护、走私洋垃圾、污染土壤等犯罪行为依法从重处罚、毫不手软。(陈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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