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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一些商家借机肆意涨价、哄抬物价,最近,昆明市官渡区一家药店就因此付出沉重的代价,收到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出的百万元罚单。
1月23日,昆明市12358价格举报平台接到一条线索,一名市民举报称,官渡区星泽园小区嘉禾祥药房的医用口罩不仅未明码标价,还乱涨价,旁边药店同类口罩价格是7.5元,嘉禾祥药房要卖50元。
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科执法人员许荣新介绍,接到线索后,该局执法人员前往该药店检查发现,这家药店以每个38元的价格购进上海产3M口罩100个,以每个98元的价格进行销售,进销价差率157.89%;以每盒15元的价格购进四川产随弃式口罩75盒,以每盒68元的价格进行销售,进销价差率353.33%;以10元每包的价格购进江西产一次性口罩30包,以每包25元的价格进行销售,进销价差率150%。这家药店的行为涉嫌哄抬物价,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当日下午,官渡区市场监管局召开药品企业提醒告诫会,嘉禾祥药房所属公司参加会议并领取了价格提醒告诫书。但此后,该药店仅下调了3M和随弃式两种口罩的价格,且进销价差率仍达78.94%和220%。
经立案调查,嘉禾祥药房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的相关规定,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药店改正其违法行为,并给予其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
“在正常情况下,商品的销售价格可由经营者自主定价。但在特殊时期,经营者随意涨价的行为有可能造成恐慌或物资紧俏的情况。”许荣新说。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表示,特殊时期,商家应履行社会责任,严守法律底线,对于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相关部门将一律严惩不贷。
【释法】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郭磊表示,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疫情期间,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发布了《关于维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相关药品及防护用品市场价格秩序提醒告诫书》,督促商家保障疫情相关的药品及防护用品的市场供应,维护行业价格秩序。
对于哄抬物价的行为,郭磊指出,《价格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该案中,涉事药店销售口罩的进销价差率达150%以上,最高的竟然达到353.33%,且经执法人员告诫后部分产品进销价差率仍达到220%,性质较为恶劣,影响较大,情节较为严重,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可以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甚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律师提醒广大经营者,切勿在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根据《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并有可能受到从重处罚。(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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