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正确维权了吗?昆明西山法院公布一批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来源:云南网 2020-04-17 16:3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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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西山法院公布一批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申请工伤认定有时间限制吗?法院能不能处理补缴社会保险的请求?4月16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近年来审理过的劳动争议案件十大典型案例,以引导劳动者合法、高效维权,企业规范用工。在这其中,不少案例在我们生活中时常发生。

  案例1:申请工伤认定有时间限制吗?

  2015年3月,郭某驾驶A公司的旅游客车与李某驾驶的车辆碰撞,造成郭某当场死亡。2016年9月,郭某的妻子张某向人社局提出对郭某进行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因此,张某经过劳动仲裁后,起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法院认为,郭某于2015年3月因交通事故死亡,但张某于2016年9月才向市人社会局提出对郭某的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然而,张某的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导致郭某的死亡是否成立工伤未经行政部门认定,故张某据此要求A公司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此外,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而张某于2016年12月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

  案例2:法院能处理补缴社会保险的请求?

  1999年8月,杨某到A单位工作,于2002年2月离开A单位。2010年3月、2012年2月,杨某与B单位分别续签劳动合同期限至2014年2月。之后,双方续签劳动合同期限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6年4月,杨某与B单位协商一致确定劳动关系于2016年4月解除并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现杨某起诉要求A、B单位共同为其补缴1996年8月至2008年4月期间的养老、医疗保险费。

  法院认为,是否准许补缴社会保险,系行政部门的职能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故法院对此不予处理。

  对于此案,西山区法院劳动及医疗审判团队负责人吴娴解释称,在实际操作中,因补缴社保引发的纠纷案件,会发生因相关部门的规定或程序而无法执行的情况。因此,对于此类诉讼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她建议,如果用人单位出现欠缴社保费的情况,建议劳动者在出现实际损失先行垫付,保留相关凭据再向法院追偿。

  案例3:劳务派遣中出现工伤,用工单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2015年2月,韩某经A公司派遣至B公司从事高速公路标识标牌的安装及维护工作,工作期间的工资由B公司按每月2950元支付。2015年12月某日下午,韩某在工作过程中被吊车所吊物品倒塌砸伤,后被送到医院救治。经人社局认定,韩某受伤属于工伤。现韩某起诉要求A公司、B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A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同时,根据前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B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以及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的相关义务,但B公司并未举证说明其已经履行上述义务,故根据前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于韩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所产生的损失,B公司应当与A公司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正当维权规范用工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在以上的案例中,我们不难发现,这些案例并不“复杂”且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恶意维权或因对法律认识偏差的不当维权,自然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同样,对企业而言,要规范用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这样合法权益也才能得到法律保护。

  此外,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企业因停工停产可能会导致工资迟延发放、未足额发放或不能发放,甚至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引发不少劳动纠纷。吴娴认为,当下,诉讼并不是劳动纠纷最好的解决途径,而更应该通过诉前多元解纷联动衔接机制,将各类劳动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引导企业与职工共渡难关。同时,西山法院也会依法、高效、妥善处理因疫情引发的劳动纠纷,营造良好的用工环境,依法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记者 夏方海)

责任编辑:李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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