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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对应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口罩实施诈骗的行为提起诉讼,对于惩治犯罪、教育和警示广大社会公众、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近日,全国人大代表、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党委书记胡少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胡少先提到的这起浙江宁波应某诈骗案,入选第一批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记者梳理发现,截至发稿,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发布五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在前四批典型案例中,除了上述的浙江宁波应某诈骗案,涉及诈骗罪的还有江苏南通张某诈骗案、广东揭阳蔡某诈骗案。第五批典型案例均与涉疫情诈骗犯罪有关,包括冒充“归国富豪”谎称能代买“3M”口罩的颜某诈骗案,通过微信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口罩实物图等虚假“凭证”的陈某某涉嫌诈骗案,冒充任课老师混入学生家长QQ群发布虚假培训通知骗取培训款的李某某涉嫌诈骗案等5个典型案例。
在疫情期间,检察机关在这些涉疫情诈骗案办理过程中有哪些亮点?又是如何针对防疫工作实际兼顾办案质效的?记者通过电话和微信连线采访了办案检察官和全国人大代表。
从案件发生到办结,仅用了5天时间
2月3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应某通过微信等社交软件结识被害人吴某,谎称自己系鄞州二院女护士,有获取医用口罩的特殊渠道,并使用另一微信号冒充“鄞州二院仓库管理员”身份与吴某交易,共骗得被害人吴某6000余元。2月5日,应某被公安机关查获。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以被告人应某涉嫌诈骗罪,于2月6日向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我们通过钉钉软件提前介入案件,指导并督促公安机关快速收集相关证据,建议公安机关采取微信转账方式实现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损失,减少人员接触。”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周虹表示,在客观全面审查案件的基础上,利用“鄞检E站”内的认罪认罚系统,承办人、律师、被告人三方通过远程视频,完成对被告人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告知、讯问工作。
2月7日上午,鄞州区检察院决定对应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起公诉,向法院提出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的量刑建议,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鄞州区法院当天适用速裁程序开庭审理该案,被告人应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法院于当日作出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从案件发生到案件办结,一共只用了5天时间。鄞州区检察院在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查获的第一时间就提前介入,为尽早结案赢得了宝贵时间。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采用速裁程序等,体现了鄞州区检察院对于涉及防疫物资诈骗案件从快从严办理,及时维护社会稳定、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的态度和决心,对于想通过欺诈手段谋财的犯罪分子来说是当头棒喝。”胡少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为鄞州区检察院的办案质效点赞。
记者从最高检有关部门了解到,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诈骗案件大致有三种类型:一是不法分子谎称可以代购或者囤有医用口罩,当被害人付费购买后,不法分子找各种理由拒不发货或将被害人“拉黑”;二是不法分子以慈善机构或民政部门的名义,向用户发送防控疫情“献爱心”的虚假信息,或搭建虚假官方网站,利用群众的同情心骗其捐款;三是冒充熟人实施诈骗,不法分子潜入QQ、微信群,以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为由,冒充群内成员骗取钱财。
记者采访了解到,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266条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最高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在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案件时,应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尽快移送审查起诉,对涉疫情犯罪“零容忍”,打击、威慑和防范违法犯罪行为。
涉案金额虽较小,证据链完善不马虎
2月7日下午,全国首起防疫物资诈骗案审理在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法院、检察院、看守所及法律援助中心四地之间隔空进行。庭审实况由央视同步网络直播,据统计,约1400万网友在线观看。最高检微博、抖音同步直播。
记者了解到,1月28日至30日,被告人张某利用人们急切买到口罩的心理,在网络上发布其事先下载的口罩照片、视频等虚假信息,谎称自己是口罩生产商,有大批量口罩可以销售,以先付定金的方式,诱骗被害人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其转账,当收到钱款后,即将对方“拉黑”,并卸载通讯工具。张某先后实施诈骗3起,涉案总金额为9520元。
“尽管该案涉案金额较小,但因在疫情防控期间,造成的影响十分恶劣。我们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5天内完成微信聊天记录、网络转账记录等证据的收集固定工作,形成完整证据链。”南通市港闸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军告诉记者。
据悉,江苏省检察院高度重视此案,该院副检察长王方林第一时间要求上报案件基本情况,对案件证据、起诉书、出庭预案、公诉意见书等进行指导把关。南通市检察院检察长俞昕水专程到港闸区检察院,就如何引导侦查取证、出庭注意事项以及相关法律文书等提出了指导意见。(史兆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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