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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编 张维麟 制图
近年来,云南法院准确把握新时代环境资源审判新任务、新使命,以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为抓手,不断深化改革创新,牢固树立保护优先、预防优先、注重修复的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理念,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严惩犯罪,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和九大高原湖泊、六大水系保护治理以及土壤污染防治等,织密织牢法治保障。
近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环境资源审判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富有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特色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折射出全省各级法院在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中的有力探索。
具有全球代表性影响力的“绿孔雀案”
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云南红河戛洒江一级水电站,淹没区大部分属元江干热河谷及山原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红线范围,该区域内主要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绿孔雀。2017年7月,生态环境部责令新平开发公司就项目建设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后评价工作完成前,不得蓄水发电。之后,新平公司即停止建设项目施工。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案涉水电站一旦蓄水将导致绿孔雀栖息地被淹没、绿孔雀存在灭绝可能,并危害生长在该区域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陈氏苏铁、破坏当地珍贵的干热河谷季雨林生态系统为由,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新平公司立即停止案涉水电站项目建设,待其按生态环境部要求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价及备案工作后,再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该案系全国首例珍稀野生动植物保护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推选为全球最具代表性和影响力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首。原告已举证证明案涉水电站如果继续建设,势必导致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的生境被淹没,导致该区域的生物多样性和遗传资源遭受直观预测且不可逆转的损害。案件的审理突破了“有损害才有救济”的传统司法理念,首创了全国预防性公益诉讼的裁判规则。
滇池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17年10月1日夜,被告人闵某、钱某礼在昆明滇池水域船房河使用电鱼器捕鱼,被执法部门当场查获电鱼器1套、渔获鲫鱼14条、泥鳅67条。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闵某、钱某礼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闵某、钱某礼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捕捞工具进行非法捕捞的行为,严重影响滇池水域生物休养生息及鱼类产卵繁殖,严重破坏滇池水域生态环境,请求判令两被告人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由两被告人在滇池水域放流增殖鱼苗,以修复被破坏生态环境。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闵某、钱某礼罚金2000元;各向滇池水域增殖放流价值4000元的高背鲫鱼、花白鲢鱼及鳙鱼鱼苗,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该案系在滇池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长江十年禁渔是保护长江母亲河的重要举措。被告人非法电鱼行为破坏滇池水域生态环境。法院结合当事人违法犯罪情节轻微事实,在适用财产刑、施以罚金的同时,采用增殖放流方式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弥补了传统刑事犯罪对造成危害后果难以补救的缺陷。
景迈山古茶林资源被非法侵占案
2008年6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歪某在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及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到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景迈山国有林内砍伐、围割林木种植茶树,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0.6亩,砍伐、围割林木142株。2019年7月23日,歪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当地森林公安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院主持下,歪某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澜沧县人民检察院达成调解协议,由歪某赔偿森林植被恢复费用3392元,并已当庭履行。
澜沧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歪某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歪某有自首行为,可以从轻处罚。遂以歪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景迈山古茶林是重要自然和人文遗产。被告人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古茶林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法院通过对刑事责任部分论罪处罚,对民事赔偿部分积极促成调解,最终通过“刑罚+替代性修复费用”双重责任,打击了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了景迈山古茶林的生物多样性。
危害大围山珍稀野生植物案
2019年5月,被告人马某元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位于云南大围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屏边苗族自治县新现镇境内,多次采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多歧苏铁和叉叶苏铁、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观音坐莲、金毛狗、大壁虎,进行移栽和出售,被警方查获。本案被扣押的多歧苏铁6株、叉叶苏铁1株、观音坐莲13株,已发还大围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屏边管护分局。
蒙自市人民法院一审以马某元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6000元。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大围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我国大陆具有湿润雨林和热带山地森林垂直带系列最完整的地区。马某元采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出售获利,对保护区生态系统及生物多样性造成严重损害。法院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惩治生态环境犯罪,有效震慑了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
猎杀抚仙湖境内濒危野生动物案
2017年6月,被告人谢某平在澄江市九村镇左碧母村用自制链扣猎捕两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腹锦鸡,并将它们带回家中食用,将公白腹锦鸡毛皮自制成标本保存家中。澄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澄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谢某平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谢某平赔偿自然资源损失补偿费5000元,并公开向社会公众道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该案系抚仙湖境内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法院在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同时,依法判决赔偿自然资源损失并赔礼道歉,体现了司法保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功能。
镇康县地矿行政补偿案
云南得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系临沧市镇康县麦地河铅锌矿详查探矿权人,该探矿权最后一次延续的有效期为2010年6月至2012年6月。因探矿权所涉项目位于水库水源保护区范围内,镇康县政府先后两次函告得翔公司,勘查许可证到期后,不再申报延续登记。2014年6月,经双方委托的鉴定机构评估,确定该探矿权价值3053.18万元。得翔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镇康县政府补偿其经济损失3053.18万元,以及勘探支出本息等费用。
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镇康县政府函告要求得翔公司不再申报探矿权延期的行为,对得翔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得翔公司主张的补偿项目中,探矿权实现后的预期收益,不属于实际损失,不予支持;为勘探支付的勘探成本及利息、人工工资等损失,结合实际酌情支持。遂判决镇康县政府补偿得翔矿业公司损失214.6万元。云南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该案系因饮用水水源地退出探矿权引发的行政补偿案件。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不再延续探矿权期限决定,同时判令对得翔公司实际损失给予合理补偿,实现了保护人民群众公共饮水安全和探矿权人财产权益之间的平衡。(记者 陈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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