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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了《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表决稿)》。条例提出,北京市将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并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近年来,北京市由物业服务引发的12345市民热线投诉量居高不下,市民对制定物业管理条例、及时回应百姓诉求、直面社会治理矛盾焦点问题的呼声越来越高。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办公室副主任冶冰介绍,业委会成立难、覆盖率低是当前制约北京市物业管理水平提升的短板之一,执行主体的缺失也影响了物业管理活动的正常开展和广大业主权利的充分有效行使。为解决这一难题,此次立法设立了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条例提出,对于“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确有困难未成立的”“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等情形,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建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代表等组成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其职责之一就包括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北京市司法局副局长郭卫表示,物业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和“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缺失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状态下的临时性、过渡性机构。同时,为保障业主的权益,条例对物业管理委员会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包括“严格限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条件,即只能在未能成立业主大会或者未能选举产生业委会的情况下组建”“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及其决策程序中业主代表的比例,即双过半原则”和“物业管理委员会为临时机构,任期一般不超过3年”。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主任王荣梅介绍,条例的出台将依法破解物业管理难题、规范物业管理工作,构建具有首都特点的超大城市基层治理新格局。同时,《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也将与去年表决通过的《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以及《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共同形成基层治理立法的“组合拳”。(记者 邰思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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