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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3日是联合国第七个“世界野生动植物日”,我国的主题是“维护全球生命共同体”。在全国上下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关键时刻,这一日子格外引人关注。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发布的五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中,有三起涉及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广东省韶关市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福建省武夷山市陈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河北省玉田县刘某某等5人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案。
在这三起典型案例中,检察机关是如何依法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在滥食野生动物严重威胁公共卫生安全的当下,检察机关又有哪些具体举措来织密野生动物保护法治网?记者通过电话和微信连线采访了相关人士。
在逃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
河北省唐山市南临渤海北依燕山,河流湿地多,野生动物资源丰富,也是“东亚—澳大利亚候鸟迁飞路线”上最重要的停歇地,每年通过和留下越冬的鸟类就有70多种几百万只。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非法在辽宁省凌源市等地以及从尹某某手中大量收购草兔、豹猫、雕鸮、苍鹰等野生动物。随后,将收购的野生动物销售给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的袁某某,并从中获利。袁某某、刘某某夫妇先后两次非法向单某某出售凤头蜂鹰、苍鹰、雕鸮等野生动物冷冻死体,并从中获利。此外,公安机关还在袁某某、单某某处搜查出大量野生动物死体。经鉴定,雕鸮、凤头蜂鹰、苍鹰等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豹猫、草兔、雉鸡均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保护动物。
1月9日,玉田县公安局以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对该案立案侦查。玉田县检察院随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2月6日,玉田县公安局向玉田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此案是疫情防控期间涉及野生动物保护的案件,属于重大敏感案件,我们第一时间向上级院进行汇报。唐山市检察院全程跟踪指导办案,并要求依法快速审查,不能在检察环节贻误战机。”玉田县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第一检察部主任宋海健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记者采访了解到,该院办案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刑事案件“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数量认定标准,认真分析案情,确定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通过组织检察官联席会讨论,最终确定了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月10日,玉田县检察院依法对刘某某以涉嫌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袁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单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尹某某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因在疫情期间,我们书面听取了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单某某、王某某的意见,3名犯罪嫌疑人对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的犯罪事实均表示认罪。”宋海健告诉记者,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袁某某于2月19日通过其亲属向公安机关投案,承办检察官立即与侦查人员共同制定了讯问提纲,对其进行讯问后,整起案件的事实更加清晰。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唐山市政协副主席、民建河北省委副主委王连灵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是一堂生动的法治课,彰显了严打严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决心。从非法狩猎、非法出售到非法收购,从以谋利为目的到以食用等为目的,不论是本地犯罪,还是跨省犯罪,一个都不能漏网。
将保护公益与惩治犯罪相结合
目前在很多地方,猎捕野生动物已经成为一条黑色产业链,除了下游的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及制品外,还有上游的非法猎捕行为。在素有“世界生物之窗”“研究亚洲两栖和爬行动物的钥匙”等美誉的福建省武夷山市,涉及上游的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不法行为时有发生。
1月26日中午,武夷山市检察院收到群众举报:“武夷山市兴田镇西郊村芦佈的陈某某一家专门售卖野味。”该院及时将该线索移交给武夷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
当天下午,武夷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在对陈某某的住宅进行检查时,发现并扣押冰柜存放的5只完整去毛的“山鸡”、3块带有白色羽毛的“山鸡”尾部肉块(重6千克)和9块疑似“山麂”的肉块(重13.6千克)。经鉴定,被扣押的5只完整去毛的“山鸡”死体和3个带有白色羽毛的“山鸡”尾部肉块,物种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鹇;被扣押的9块“山麂”肉块,物种为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赤麂。武夷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对陈某某以涉嫌非法狩猎罪立案侦查。2月2日,该案被提请武夷山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第341条第1款的规定,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该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非法猎捕国家保护动物,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福建省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副主任谢辉鸣表示。
武夷山市检察院在履行审查逮捕职责中发现,陈某某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拟对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月3日,该院对这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立案调查,2月7日进行了公益诉讼诉前公告。
记者采访了解到,这是疫情防控期间武夷山市检察院办理的第一起涉及野生动物的公益诉讼案件。在办理陈某某案时,为充分合理地确定赔偿数额,武夷山市检察机关通过咨询专家意见、要求公安机关做委托鉴定及委托评估等方式,对陈某某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生态损害收集证据。
“诉前公告要看在30天内有关组织是否提起公益诉讼。如果没有,检察机关可以直接提起公益诉讼。”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认为,检察机关在办理相关案件中,注重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相衔接,相辅相成,在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一并追究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提出赔偿损失、以替代性方式修复生态环境等诉讼请求,这是一种全新的探索。
促进野生动物保护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社会各界呼吁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加强相关执法司法。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不少专家学者建议检察机关以学习贯彻《决定》为契机,加大涉野生动物案件办案力度,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加强源头防控,推动增强生物安全国家治理能力。
2月28日,最高检发布了检察机关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记者梳理发现,有3件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相关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均来自刑事案件,涉及的刑事罪名包括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等。另外,还有3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即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检察院督促规范快递收寄验视行政公益诉讼案、江西省鹰潭市检察院督促整治野生动物非法收购和运输行政公益诉讼案、江苏省扬中市检察院督促整治野生动物非法交易行政公益诉讼案。
“这3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体现了行政公益诉讼在野生动物司法保护中由点及面、促进行政机关综合治理的制度优势。检察机关针对履职中发现的行政监管漏洞或者执法不到位、不严格等问题,主动与行政机关磋商沟通,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促成了当地多部门联合开展野生动物保护专项整治。”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同时,多地检察机关通过向地方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报告情况,争取支持,促进野生动物保护的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
在河北省玉田县刘某某等5人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案的办理中,玉田县检察院向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送达了检察建议书,建议加大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制止非法狩猎行为等。玉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会议研究落实建议,采取有效措施抓整改落实。
据武夷山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从3月开始,在武夷山市检察院推动下,武夷山市林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公安局森林分局、法院等部门共同参与,将在武夷山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严厉打击各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行动分为摸排准备、打击整治及工作总结三个阶段,整个专项行动将持续至今年年底。
四川省绵阳市检察机关以办案为契机,与绵阳市公安局、林业局联合会签《关于加强网络监管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实施意见(试行)》,完善制度机制,形成打击合力。
“检察机关结合办案,探究相关管理漏洞,提出高质量检察建议,相关部门立即开展专项整治,完善野生动物管控等方面的制度,可以说,检察机关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王连灵说。(记者 史兆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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