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微信
关注微博
最高人民检察院25日发布了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于9月1日正式实施。修订后的规则在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等方面修改或增补了部分内容,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切实提升办案质效。
行政诉讼监督期限起算点设置不合理,很容易导致当事人失去申请监督的权利。修订后的规则明确申请监督期限的起算点,由原来的“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修改为“送达之日”,解决了作出日期与送达日期存在时间差的问题,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
为防止案件久拖不决,修订后的规则严格规定了办案期限。原则上,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有需要调查核实、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等特殊情况的,经检察长批准后可以延长。同时,对中止审查的,在中止审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审查,严防无故拖延办案时限。
针对行政诉讼程序空转的突出问题,修订后的规则对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原则和方式作出要求,明确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查清案件事实、辨明是非,综合运用监督纠正、公开听证、释法说理、司法救助等手段,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杨春雷表示,规则是规范行政检察职能运行的“章程”,检察机关将督促广大行政检察人员熟悉、掌握和运用好修订后的规则的各项规定,进一步提升办案质效和规范化水平。(记者 刘硕)
2024年02月28日 13:20
2024年02月28日 11:45
2024年02月28日 11:40
2024年02月28日 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