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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1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由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云南省第一例高空抛物案件,并当庭做出判决。
2021年3月2日,即《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入罪的第二天晚上,昆明市西山区居民刘某某从其位于五楼的住所将一个啤酒瓶抛出窗外,致使正在行驶的被害人罗某某的轿车后挡风玻璃被击碎。经鉴定车辆损失人民币906元,从而成为云南省第一例高空抛物犯罪案件。
案件发生后,西山区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以涉嫌高空抛物罪对刘某某作出逮捕决定。案件移送起诉后,为完善证据链,西山区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现场监督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实验,从而固定了刘某某抛掷啤酒瓶的主观故意证据。考虑到刘某某认罪态度良好,愿意认罪认罚并取得谅解,检察机关对刘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起诉至西山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担任公诉方的西山区检察院根据案情和愿意认罪认罚的情况提出了精准量刑建议,并对罚金类附加刑精准量刑建议进行了积极探索。法院采纳了公诉意见和量刑建议,当庭做出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本案是西山区检察院在执法办案中贯彻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具体行动。该院坚持教育整顿与推进检察工作相结合,在办理本案的同时加强法治教育,着力解决“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以实际成效促进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走深走实,以优质的检察服务、检察产品为平安云南、法治云南贡献检察力量,着力打造经得起时代和人民检验的检察“铁军”。(记者 王怡文 通讯员 杨健鸿)
2024年02月28日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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