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一年间——每个案件都是一堂全民普法课

来源:检察日报 2020-04-27 17:02:12
  • 关注微信

  • 关注微博

  原标题:“正当防卫”一年间——每个案件都是一堂全民普法课

  在河北省涞源县看守所,如释重负的王新元瘫坐在椅子上,窗外的阳光洒在他脸上,他的神情略显激动,又尽量克制。在走出看守所的那一刻,王新元忍不住大哭:“终于可以过日子了。”

  尽管已过去一年多了,但这一幕一直定格在不少人的记忆里。

  2019年3月3日,检察机关认定涞源反杀案中王新元等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一时间舆论沸腾,点赞声此起彼伏。很多评论认为,检察机关打破条条框框的束缚,回归法律初心,“激活”正当防卫制度,点燃了人们改变现行正当防卫认定标准的希望。

  福建赵宇案、河北涞源反杀案、河北董民刚案、浙江盛春平案、云南唐雪案……2019年,这些案件被检察机关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向每一位观者诉说着法治守护人间温情的故事。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正当防卫制度被“激活”

  近年来,多起被纳入“天理、人情、国法”综合考量的正当防卫案件,引发广泛关注。对于“正当防卫的边界在何处”“自卫反杀是否违法”等话题的探讨,在不断延续。

  2018年8月27日发生的江苏昆山反杀案,让一场轰轰烈烈的大讨论在网络上展开,一夜之间有4亿人在浏览、发表自己的意见。最高检指导江苏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提出案件定性意见。案发第三天,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一同认定这是一次正当防卫,检察机关支持公安机关撤案。

  因其突出的典型性,昆山反杀案被写入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媒体披露‘昆山反杀案’后,指导江苏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提出案件定性意见,支持公安机关撤案,并作为正当防卫典型案例公开发布;指导福州市检察机关认定赵宇见义勇为致不法侵害人重伤属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昭示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最高检工作报告中这段阐述正当防卫理念的内容,赢得了人民大会堂内全国人大代表的高度认同,爆发出多次掌声。

  对于检察机关在办理正当防卫案件中的履职尽责、敢于担当,网友的肯定留言、媒体的跟踪报道、专家的解读,从法理角度而言,是期待司法公正;从情理角度而言,是公众最朴素的情感使然。

  2019年全国两会结束后不久,浙江省杭州市检察院于2019年3月22日通过官方微信发文:“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盛春平作出不起诉决定,认定盛春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这起正当防卫案由于涉及传销组织再次受到公众关注。

  “我认为对盛春平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很公正的。”这是记者在浙江省女子监狱见到因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的郭某时,她发自内心说出的一句话。大约两年前,某传销组织成员郭某在网上主动加盛春平为好友,此后,两人逐渐有向男女朋友发展的趋势。不久,盛春平接受郭某邀约,赴浙江省桐庐县见面。

  抵达桐庐后,盛春平被郭某等人带到一栋老旧小区的出租房里。面对该传销组织多人的围困,盛春平由于害怕慌乱之下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挥舞,目的是为了逃离,结果刺中了上前夺刀的另一位传销组织成员成某。

  办案检察官认为,盛春平对防卫行为方式的选择是合理且必要的。成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并不能以最终结果作为判断评价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的唯一因素。盛春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回想起那段在桐庐的经历,在电话采访中,盛春平有些许沉默。随后,已经回归到正常生活轨道的他表达了对法律公正的感激。

  2019年4月23日新修订的检察官法首次以立法形式对检察官履职立场作出规定,要求“检察官履行职责,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

  三个月后,在2019年大检察官研讨班上,最高检再次强调,检察官既是犯罪的追诉者,也是无辜的保护者,应坚守客观公正立场。

  2020年1月18日,全国检察长会议进一步明确,正当防卫理念的指引,“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观念的形成,就是客观公正的体现,鼓励人民群众与犯罪作斗争。

  这一要求,与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更高要求高度契合,从尊重和保障人权角度而言,尤其是在办理正当防卫案件中,检察机关对于如何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更强有力的遵循。

  2020年初,在检察日报社组织评选出的2019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中,赵宇案高票入选,涞源反杀案、董民刚案、盛春平案、唐雪案等正当防卫案件在此条目中也都被提及。

  认定“反杀者”属正当防卫,是尊重案件真相,更是尊重法律。在这些正当防卫案例通报的具体细节中,于法于理于情有据,令人心服口服。一如网友所言:“这对于全国类似案件的办理,起到了很好的借鉴作用。”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指出,在一些地方,正当防卫制度一度处于“沉睡”状态,但我国关于正当防卫的立法其实已经比较完整。强化责任担当,激活正当防卫制度,既是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权益保障的新期待,更有利于彰显依法防卫者优先保护理念,鼓励公民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的勇气,坚定公众对法治的信仰。

  依法准确适用法律,“过”与“不及”均非司法之追求

  2020年元旦前夕,云南90后女孩唐雪在事发300多天后终于等来一个公正的结果。

  2019年12月30日,云南省检察院发布通报称,唐雪的防卫行为系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当日,唐雪获释并于晚上回到家中与家人团聚。

  2019年2月8日,唐雪路遇醉酒的李德湘,遭其拦车与辱骂。唐雪和父亲前往理论,三人发生扭打。2月9日凌晨1时许,李德湘持菜刀来到唐家,用菜刀对唐家大门进行砍砸。唐雪听到砸门声,拿起一把削果皮刀和一把黑色手柄水果刀出门查看情况,随即与李德湘扭打在一起。唐雪招架中削果皮刀掉落地上,情急之下掏出黑色手柄水果刀用力反抗、挥刺,后双方被他人拉开,唐雪回家。李德湘边往巷道外跑边大喊“拿刀来”,奔跑过程中倒地,其朋友上前发现李德湘受伤,遂将其送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德湘系被他人用锐器致伤右胸部,伤及升主动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纵观全案,司法机关和社会公众对唐雪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并无争议,争议焦点在于唐雪的防卫行为是否过当。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由此可见,正当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否造成重大损害,是认定防卫是否过当的两项法定标准。

  “众所周知,司法机关以往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极为苛刻。”唐雪案尘埃落定后,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发表解读文章称,对唐雪的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是正确的。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分析,唐雪的正当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虽有重大损害结果,但仍不构成防卫过当。

  检察机关对“涞源反杀案”的精准定性也具有典型示范意义。记者了解到,办案中,检察机关将案件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要求公安机关恢复现场监控视频。最高检第二检察厅组织指导河北省三级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共同审查证据、研究论证案件定性。

  “当时还专门邀请了熟悉当地方言的干警对视频中的声音进行甄别。”最高检第二检察厅有关负责人说,为确保办案质量,办案人员坚持以证据为核心,全面审查了案件证据材料,包括审查言词证据、物证和鉴定意见等,特别是对经公安机关两次补充侦查移送的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进行了细致审查,最终认定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徒法不足以自行”。早在2018年12月19日,最高检发布的涉及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的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明确了正当防卫刑法条文中的若干涵义,解决了司法实践认定的部分难点。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关键是要全面查明案件事实,这是保证重大、敏感案件质量的前提要求。”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认为,就个案而言,法律适用涵盖的问题既涉及价值判断、政策考量等宏观问题,又涉及不法侵害的判断、防卫限度的把握等具体问题,因此,必须通过综合判断全案的事实和证据,综合考察案件的前因后果,既要避免对防卫行为作过苛、过严要求,也要防止“一刀切”“简单化”。

  权利不能滥用,“过”与“不及”均非司法之追求。在检察实践中,如何更精准地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守护公平正义,最终结果实现“法、理、情”的统一?

  “办理这类重大、敏感案件,各地检察机关对办案中的重大情况、重要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院报告;上级院要加强对下指导,在阅卷和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对案件事实、性质认定、政策把握等方面提出具体指导意见,确保案件得到依法、稳妥、公正处理。”最高检有关负责人道出了“办案秘笈”。

  更新司法理念忠诚履职,实现舆论民意与司法公正良性互动

  2020年1月17日举行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强调,要推进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工作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019年,检察机关在办理正当防卫案件中明确树立起了正当防卫的标杆,再次明确了“不苛求”处于应激状态下的当事人的司法适用标准。显然,这既符合法治精神,也符合我国近年来对适用正当防卫认识不断进步的趋势。

  对于一些正当防卫涉及的重大案件细节,普通公众的内心都有一杆秤,往往会观照自己朴素的正义观是否得以实现。因此,这样的一起起案件,就是一堂堂生动的普法课。

  从夏天深夜的一场搏杀,到检察机关宣布不起诉决定,董民刚这样形容自己的经历:“好像正在正常走路,一下子掉到深井里。经过各个方面的调查,又一步一步爬了上来。”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认为,董民刚案无论是在特殊防卫的认定上,还是在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上,都将成为我国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一个范例。

  “刁某某深夜翻墙进入董民刚家中,脚踹卧室门,并将董民刚妻子李某某和董民刚的衣服撕坏。经李某某劝说,拒不离开,继而又对董民刚长时间进行侮辱、恐吓、殴打,使用车钥匙戳扎董民刚……以上情况足以证明董民刚的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胁,处于现实的、紧迫的危险之下。”邢台市检察院主办检察官温可红表示,从防卫行为上看,本案的证据表明董民刚在逃出家门未果被刁某某拽住,又继续挨打的情况下,才随手拿起茶几上白天干活儿用的剪刀,与刁某某进行对打。

  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非常注意倾听当事人和群众的声音。

  在河北省邢台市检察院第二次就董民刚案是否具有正当防卫情节,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邢台市检察院检察长邢伟意外收到了董民刚母亲的一封申诉书,来信还附有970余名村民的签名和指印。

  董民刚母亲在信中写道:“刁某某诱惑胁迫我儿媳,经常趁我儿子出差深夜翻墙到我儿家中过夜。后来越发严重,我儿在家刁某某也来,把我儿逼迫到里屋睡,强行霸占我儿媳在外屋床上睡觉……”

  “每一封群众来信我都会亲自看,这既是最高检的要求,也是我多年工作的习惯。”邢伟意识到,董民刚母亲来信反映的情况有那么多村民联名,一定要慎重对待。

  为此,邢台市检察院严格依法审查事实,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还充分落实司法亲历性的要求,积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几位检察办案人员前往案发地复勘现场,调取了照片和证人证言等关键性证据。

  温可红认为:“判断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应当以防卫人当时所处的环境来判断,而不是以事后视角苛求防卫人作出理性判断。”最终,检察机关认定董民刚系正当防卫,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如何保护“正义不向非正义低头”,检察机关通过董民刚案给出了答案。检察机关不断更新司法理念,忠诚履行职责,建立起舆论民意与司法公正之间的良性互动,让事实回归了真相,让正义没有迟到。

  “办理正当防卫案件,要注重释法说理、回应社会关切。检察机关要正确分析案件争议焦点,厘清案件事实,阐述适用法律依据,讲透法理、情理,增进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处理决定的理解和认同,提高司法公信力。”最高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如何缓和对立情绪,引导推动矛盾化解工作?这位负责人给出了几个关键点:办案中要耐心细致听取当事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表述应客观平和,避免使用带有强烈感情色彩的或道德评价的词语,将释法说理与思想疏导相结合。

  回首过去一年,正当防卫案件多位当事人的生活都已回归正轨,他们因司法机关勇于担当积极作为而受益,他们的经历也让“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理念逐渐深入人心,让公众真切感受到司法机关呵护公平正义的决心和诚意。(史兆琨)

责任编辑:李磊
免责声明:云南经济新闻网(《云南经济日报》)内容来源于本报和互联网,如媒体、公司、企业或个人对该部分主张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网站将迅速采取适当措施,否则,与之有关的知识产权纠纷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 推荐
  • 新闻
  • 财经
  • 法制
  • 文旅
  • 教育
  • 汽车
  • 房产
来自福建省厦门市和楚雄州内的84家企业提供了就业岗位10073个。

2024年02月28日 13:35

通过党员带头,引导沿江9个村民小组的群众利用撂荒土地,不断扩大小米芭蕉种植面积,目前普棚村小米芭蕉种植规模达3100亩,成为当地群众可持续增收的有效途径。

2024年02月28日 13:20

近年来,云南省着眼构建持久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全面建设清廉云南,推进边疆民族地区管党治党省域实践,为全省迈稳“3815”战略发展目标“三年上台阶”第一步提

2024年02月28日 11:45

作为一名全国人大代表、一名一线科研人员,云南植物药业有限公司研究院院长黄春球最近正准备把加快云南省中药(民族药)高质量发展的建议和群众关心的问题,带到

2024年02月28日 11:40

步入2024年,我省继续大力实施开发区振兴三年行动,着力把园区作为经济发展的主战场。

2024年02月28日 11:36

连日来,云南省多地企业纷纷复工复产,开足马力赶订单、促生产。

2024年02月28日 11:31

近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了云南省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工作要点和立法、监督、代表工作计划,从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增强立法质效、提高监督水平、保障代表履

2024年02月28日 11:26

近年来,云南省积极推动“一带一路”体育交流,在举办精彩体育赛事和多元化主题活动的过程中,不断丰富云南体育对外交往内涵。

2024年02月28日 11:23

这是云南首项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行业技术规范,填补了云南收容救护野生动物技术标准空白。

2024年02月28日 11:19

2月26日,昆明闻讯实业有限公司申报进口的首批1182台区外保税维修“智能电视盒子(待维修)”件通关放行,标志着云南省获批的首个区外保税维修项目正式开展业务。

2024年02月28日 11:10

关于我们 | 服务合作 | 广告报价 | 联系方式 | 招聘信息 | 网站声明
新闻爆料热线:0871-64108623 64153373 投稿邮箱:ynjjrbw@163.com

云南日报报业集团  主管      云南经济日报社  主办

本报法律顾问: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何春秋 律师

滇ICP备19003617号 云南经济日报出版许可证:滇报出证字第0053号 滇公网安备:53010202000680号

24小时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71-64108623; 举报邮箱:ynjjrbw@163.com

云南经济日报社(云南经济新闻网)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