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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安宁市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 努力实现“一判三赢”
近日,安宁市人民法院在安宁市八街街道办事处车木河水库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林举行“昆明环境公益诉讼林”二期工程启动仪式暨安宁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绿皮书”发布会,同时发布了5个典型案例,本报选取其中2个案例刊登。
在全省率先成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法庭
2010年5月14日,该院正式挂牌成立“环境保护审判庭”,实行环境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的审判模式,依法审理安宁辖区范围内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这是全省首家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法庭。2010年11月11日起,集中管辖安宁、禄劝、富民、晋宁辖区内的一审环境保护刑事案件。今年1月,集中管辖安宁、富民、禄劝、宜良、石林辖区一审环境资源民事、行政案件及公益诉讼案件。
绿皮书显示,2010至2022年,该院审理涉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非诉案件及公益诉讼案件396件。同时,加大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审判力度,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审结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件;审结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1件。
打造特色环境资源审判体系
据该院院长王翁阳介绍,10多年来,该院深化环境治理协调联动和多元共治。先后与相关职能部门联发《关于建立环境损害修复机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安宁生态环境的实施意见(试行)》《关于办理林业行政、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案件中对被损坏的森林资源实施植被恢复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分别在自然资源、环保、水务、林草部门设立联络室,签订《共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司法联动机制合作协议》,构建多元解纷机制,形成环境资源保护合力。同时,探索诉前介入机制。将恢复性司法与专业化审判结合,将修复行为、修复效果作为案件办理考量因素,不同案件实施不同的恢复性司法方案,引导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人主动修复环境,确保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切实有效修复。此外,为了保证植被修复质量,委托林业部门对植被修护工程进行管理和验收,跟踪管理4年确保苗木成林。分类适用禁止令,防止森林资源或者自然环境再次受到损害,共适用禁止令6件6人次,通过回访未发现有违反禁止令的情况发生。
打造全省首个“公益诉讼林”警示教育基地
2012年6月,该院使用班某、戴某赔偿到“昆明环境公益诉讼专户”的44万余元在安宁车木河水库水源保护区建成了占地面积200余亩的全省首个“昆明环境公益诉讼林”警示教育基地,共种植水源涵养林树木4620株,面积50余亩,均已成林。
6月1日,“昆明环境公益诉讼林”二期建设工作也开始全面推进。同时,为执行“长江流域十年禁渔令”,将修复性司法理念落到实处,共计到昆明市晋宁区云龙水库、滇池流域等地进行了7次“增殖放流”活动,向长江流域投放近3.3万尾鱼苗。
今年5月,该院与安宁市林业和草原局对“昆明环境公益诉讼林”进行勘查、论证和规划后,决定利用该院2015至2016年间环境刑事案件被告人交纳的植被修复费进行“昆明环境公益诉讼林”二期建设。二期建设主要对一期栽种的林木进行抚育,对林地及周边环境进行清理、整治,并新增人工造林1376株,树种有雪松、肋果茶、三角枫等,造林面积9.6亩。
多年来,该院积极引导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人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按照教育预防、巡回审判、多元共治、生态修复的工作思路,创新环境资源审判模式,积极适用“补种复绿”“异地修复”“增殖放流”等多元化生态修复措施,努力实现惩治违法罪犯、修复生态环境、赔偿经济损失“一判三赢”的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一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第一案” 班某、戴某非法采矿案
2011年7月,被告人班某、 戴某以租地种树为名进行非法采矿,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检察机关以非法采矿罪对班某、戴某等提起公诉,安宁市国土资源局向昆明中院提起公益诉讼。经昆明中院和安宁市人民法院分别审理,在昆明中院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中,经调解,环境侵权行为人戴某等6人自愿赔偿因破坏国家矿产资源造成的经济损失44.3512万元;在安宁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修复生态环境民事诉讼中,经调解,环境侵权行为人班某、戴某自愿与原告小箐口村达成调解协议,同意由安宁市林草局代为组织专业队伍修复被损坏的林地,补种5047株树苗,恢复被损害的生态植被,修复费用88185.5元,由班某、戴某承担。
结案后,安宁市林业主管部门及时组织机械设备、专业队伍到小筲口村落水洞山场,代为履行对受到破坏的集体生态公益林地进行修复,并补种树苗5200余株。该案的审理,成为“昆明环境公益诉讼林”建立的基础,也是昆明两级法院将刑事处罚与生态修复有机结合的有效尝试。
案例二 跨区域集中管辖“第一案” 韩某等盗伐林木、非法收购盗伐林木案
2015年5月,该院就地审理了韩某等30人盗伐林木罪一案,受害单位之一的安宁市磨南德村小组起诉韩某等16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该案是集中管辖以来该院异地审理被告人人数较多、作案时间跨度较长的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被告人作案次数达45次,涉案林木损失价值297043.5元。由于庭前会议准备充分,仅用一天半的时间就完成了庭审。
该案宣判后,30名刑事被告人和涉及民事案件的16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该案是该院探索案件集中管辖的标志性案件。(吴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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