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微信
关注微博
【案情】2020年5月,陈某的朋友何某向其收购银行卡,陈某明知何某在利用收购的银行卡实施信息网络犯罪,却仍将自己的银行卡卖给何某,以此非法获利3000元,同时,致使本人银行卡帮助电信网络诈骗集团流转犯罪资金共计239909.2元。
陈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姚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姚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近日,该案在姚安县人民法院开庭。
经审理,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陈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释法】检察官指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罪名。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为3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5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2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的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标准五倍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当前随意买卖手机卡、银行卡为各种电信网络犯罪提供便利,已经成为助推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黑灰产业”。在面对非法利益的诱惑时,希望广大群众不要贪图蝇头小利而向他人出租、出售、出借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对公账号及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账号和密码,不要因为心存侥幸成为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的帮凶,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违法犯罪必将受到严惩。(闵以荣)
2024年02月28日 13:20
2024年02月28日 11:45
2024年02月28日 11:40
2024年02月28日 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