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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8年,杨某在某摩托车经销店购买了一辆正三轮摩托车。1个月后,杨某驾驶该车在行驶途中翻下坝埂死亡,车辆受损。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杨某所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制动系统不合格。据此,杨某家属将摩托车经销商告上法庭,要求退回购买摩托车货款。
被告摩托车经销商辩称,杨某系发生单方道路交通事故身亡,被告销售给杨某的正三轮摩托车出厂前经过质量检查。此外,杨某所购买的车辆制动系统为可调节式,不能排除杨某在购买后的使用中自行调节了制动系统,导致事故的发生。所以,不论是摩托车生产厂家还是被告经销商,都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死者杨某向被告经销商购买了正三轮摩托车,事故发生后,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该摩托车前轮制动手柄无储备行程,导致前轮在制动手柄的有效行程内不能产生有效制动效能,主要性能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制动系统不合格,严重影响正常使用。被告向原告销售质量不合格的摩托车,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且该摩托车尚在三包时间范围内,故原告要求退货,由被告退还购车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某摩托车经销商退还原告杨某家属购买摩托车的货款,原告将案涉摩托车退还给被告。
【释法】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符合该标准;具备产品应具备的使用性能,但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该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不具备产品应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赔偿损失,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认真查验产品信息、证书及相关手续是否真实有效;要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看产品各项指标是否符合行业标准;详细检查商品是否存在瑕疵缺陷。付款后要及时索要发票、合同等凭据。如果发现票据上的产品名称、批号等与实际产品明显不一致的,应及时提出异议并予以更换。(闵以荣)
2024年02月28日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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