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刑释人员冒充“儿子”诈骗再获刑

来源:云南日报 2022-01-10 10:3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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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2021年11月5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庭审的方式,开庭审理被告人张某涉嫌诈骗一案。

  2020年10月初,被告人张某和被害人老张的儿子小张在玉溪市红塔区一家酒吧里相识。同年11月,张某、小张等人到丽江游玩,因带的钱不够,他们把小张的手机以3000元的价格典当在丽江。张某以防止手机卡丟失为由,将小张的手机卡插进自己的手机里保存。

  2020年11月27日至12月5日期间,被告人张某冒充小张的身份,多次用小张的电话和微信号与小张的父亲老张联系,以交房租、生病等理由将老张通过微信转账给小张的26598元占为己有,并挥霍一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虽然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但因其在2016年11月因盗窃罪被判处刑罚,执行完毕5年之内再次触犯刑法,是累犯,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释法】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依法从宽处理。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但被告人张某曾在5年内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属于累犯。

  按照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管继方)

责任编辑:李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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