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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近日,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殊刑事案件。一名男子驾车肇事致妻子死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检察机关公诉至法院。同时,其岳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其索要相关赔偿。
2020年9月30日,陈某驾驶摩托车送妻子到工地上班。行驶途中发生侧翻,造成其妻方某受伤。10月9日,方某经宁蒗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宁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陈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害人方某的父亲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陈某赔偿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0.1万元。庭审中,法庭组织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因双方意见差距较大,最终未能达成协议。
经审理后,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由被告人陈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赔偿金30万元。被告人陈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丽江中院经二审后,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释法】法官指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该事故中,因被告人陈某未能谨慎驾驶,导致自己失去妻子、岳父失去女儿,两个家庭都陷入悲痛之中,其既是加害人又是受害人的近亲属,法律角色很尴尬。
从情理上讲,丈夫失去妻子本就痛心。但就法律层面而言,丈夫不能因为死者是自己的妻子而享受法律上的豁免权,其妻子同样享有法律赋予的生命权,这就是所谓的法不容情。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事赔偿方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该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人陈某作为被害人的近亲属,既是赔偿义务人,又是索赔权利人,考虑到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两人因日常外出工作,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合议庭确定被告人陈某赔偿其岳父死亡赔偿金30万元。因其岳父主张的护理费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佐证,法院不予支持;其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法院不予支持。
(姜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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