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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某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在朋友圈发布代售房源信息,范某通过微信向其咨询房屋情况后提出要看房。中介人员按约定带范某看房后,范某表示价格偏高不买了。次日,范某通过另一家中介公司与房主签订了购房合同。次月,该套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为范某所有。
明明付出了劳动,却让同行“截胡”,面对客户的这招“金蝉脱壳”,中介公司将范某起诉至宣威市人民法院。
中介公司认为,其向范某提供了房源信息,并多次带领范某实地看房,积极与房东沟通,全心全意为范某服务,而范某却一边告知中介公司不要房子了,另一边却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交易机会和媒介服务,绕开原中介公司与房东订立合同,该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范某应支付中介服务费。对此范某辩称,自己与原告中介公司并未签订中介合同,自己同时还与其他中介公司工作人员联系过,最后成功购买该套房屋,是因另一家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多次与他沟通,并协助他办理了还贷、查档、过户等手续。原告并没有付出,不应得到任何报酬。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虽然没有与原告签订书面中介合同,但以微信方式向原告表达了购房意向,原告向被告提供了联系房主进入房屋看房的服务,双方已经以“意愿”加“实践”达成合同。
本案中,被告已接受了原告的部分服务,其表示过不要该套房屋,但却于次日与房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绕开原中介人员的意图明显。虽然被告的购房业务是通过另外一家中介公司办理的,但不能证实该套房屋的房源信息来自该中介公司,不能排除被告利用了原告提供的交易机会,被告的行为构成“跳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范某给付原告某中介公司中介服务费4000元。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服判。
【释法】“跳单”是指委托人接受了中介人的服务后,为规避支付中介费或少交中介费,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与卖方或其他中介人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跳单”行为不仅会损害中介人、委托人的利益,而且不利于整个中介服务业的发展。
在中介服务合同,尤其是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合同中,很容易发生“跳单”行为。这主要是由于中介服务合同的客体是服务行为的性质所决定的,这种非实体性的客体往往会使接受服务的一方,在要支付报酬时有“中间商赚了差价”的想法,从而产生想办法逃避支付费用,即发生“跳单”的行为。
针对日益增多的此种情况,民法典首次将禁止“跳单”行为上升到法律层面。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明确将禁止“跳单”行为上升到法律层面,这是对违背契约精神行为的一种限制,有利于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
(甘仕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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