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铁证锁定犯罪嫌疑人 “零口供”侦破系列盗窃案

来源:云南日报 2021-12-07 17:3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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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盗窃等案件发生较隐蔽、犯罪过程较平和,通常缺乏相关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直接证据,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拒不供认情况时有发生。

  7月24日,弥渡县公安局德苴派出所接到群众报案,其家中的1只毛驴被盗。接报后,该所迅速开展案件侦查工作。由于盗窃案发生在农村山区,线索较少,给侦破工作带来一定难度。

  在调查过程中民警获悉,与弥渡县相邻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近期也相继发生2起盗窃大牲畜案件。通过分析研判,民警判定3起案件系同一嫌疑人所为。经串并侦查、大量取证,民警发现,家住牛街乡有多次盗窃大牲畜前科的白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鉴于该嫌疑人在以往的多次讯问中,既不供述实施盗窃的犯罪过程,也不交待其作案后进行销赃的犯罪事实,办案民警以“零口供”办案的标准开展证据材料收集工作。

  案件办理过程中,民警发现8月11日白某把疑似在巍山盗窃的2头肉牛带到南涧彝族自治县宝华镇销赃。在南涧警方的支持配合下,民警及时对白某销赃过程的视频监控录像等客观证据予以固定。

  在系列证据证实下,弥渡警方以“零口供”成功侦破该系列盗窃大牲畜案,并于9月8日将嫌疑人白某抓获。目前,弥渡县人民检察院已以盗窃罪批准逮捕白某,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释法】在刑事案件中,有些犯罪嫌疑人心存侥幸,认为只要“零口供”就能逍遥法外。面对执迷不悟的犯罪嫌疑人,在缺少口供的情况下,只要铁证当前,让间接证据“说话”,构建完整的证据体系,犯罪嫌疑人的一切抵赖和回避就是徒劳。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证据已经查证属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全案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因此,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形成有效证据链,无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也可以定罪处罚。具体到该案,虽然犯罪嫌疑人白某拒不交待犯罪情况,但经查证属实的客观性证据均指向是其作案,间接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且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可以认定白某实施了盗窃行为。(周惠琼)

责任编辑:李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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