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并辱骂执法人员被司法拘留

来源:云南日报 2021-11-08 14: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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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日前,大姚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频频收到失信被执行人李某发来的挑衅信息。执行干警依据法律规定,对李某处以15日司法拘留。

  2020年6月,李某向贾某租房居住,因拒付租金,贾某将李某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由李某给付贾某租金6500元。今年1月,李某驾车撞到易某停放于路边的汽车,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全责。法院判决,由李某赔偿易某经济损失47821.8元。因李某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贾某和易某分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今年6月,李某自愿与易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承诺将分期履行赔偿款项。签订协议后,李某逃避执行。7月,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8月以来,因执行干警依法冻结了李某账户上的180元,其心生不满,发信息辱骂、挑衅执行干警。

  因李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辱骂执法人员,执行干警决定依法对其处以15日的司法拘留。在宣读拘留决定时,李某仍不以为意,面带挑衅;在送拘过程中,其依旧态度恶劣,仍无悔意、言辞嚣张。

  【释法】

  履行法院的生效裁判是每个公民不可逃避的法律义务。当事人应积极履行法院生效裁判,不要给自己的人生留下失信的“烙印”。如果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等执行措施;还可依法将被执行人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打击报复的;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闵以荣)

责任编辑:李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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