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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近日,勐海县人民法院法官到莎湾纳冠小区公开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坠物损害纠纷案。该案原告是该小区某幢住宅楼1楼的业主,其家在连接1楼和负1楼的楼梯上搭建了玻璃顶,却先后4次被高空抛坠物击碎。每次玻璃顶被击碎后,该业主都与物业协商、报警,均无法得到解决。忍无可忍,原告将2楼以上34户业主和物业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34户业主认为自己并没有实施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具体是谁砸坏的玻璃顶,自己不应当赔偿,应由物业公司赔偿。物业公司则认为,其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宣讲了民法典关于高空抛物坠物致损的相关条款,讲解了高空抛物坠物已经入刑的法律规定。宣讲后,物业公司同意赔偿,原告申请了撤诉。
【释法】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发生;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应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除民事赔偿责任外,如果故意从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还涉嫌犯罪。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后增加了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将高空抛物罪单独入刑,并正式施行。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从建筑物或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作为业主,不仅要自己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杜绝高空抛物坠物,同时也要有意识地加强对小区不良行为的监督,一旦发现高空抛物坠物的情况,要及时制止,并到物业备案。物业应加强管理,在小区配备无死角的视频监控设备,有效监管小区内高空抛物坠物行为,避免事件发生后无法找到实际侵权行为人,而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赵建军)
2024年02月28日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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