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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8年12月28日,李某通过招标的方式向昆明市西山区某居民小组承包了250亩果园种植基地。双方签订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15年,每年承包款64万元,按7%收取公益事业基金,预交保证金20万元。
合同约定,承包期内如遇国家和政府规划,需占用果园土地时,李某应主动让出应占用部分,居民小组应退还李某已交的未享有部分承包款,同时补偿投资费用每月每亩300元。
2019年7月15日,昆明市西山区政府征收土地49.5141公顷,李某承包的果园有78.68亩耕地被征收。李某与拆迁公司签订8份征收补偿协议,总金额5077730.39元。
2019年12月12日,李某要求解除合同,居民小组退还未到期租金、公益事业基金并进行补偿。居民小组未同意,李某起诉至西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双方解除承包合同,居民小组退还承包费131.2万元、公益事业基金91840元、保证金20万元,赔偿投资费用28.8万元。
居民小组认为,合同是在公平竞标、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且该合同可以继续履行。政府规划占用果园的实际面积为78.68亩,根据合同约定,居民小组可退还李某2020年、2021年相应的承包款项及公益事业基金。李某按合同所交保证金20万元应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再按约定进行核算,目前暂不能退还。
李某已签订8份拆迁协议等待赔偿,其一边与政府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等待补偿,一边又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回费用,违背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应当支持。
法院现场勘验后认为,两条公路的修建将果园划为3个部分,确实增加了原告后期对果园经营管理的难度,但并未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仍可继续进行果园的生产经营。根据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原告主张退还押金20万元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居民小组退还原告承包费413326.52元、公益事业基金28932.86元,补偿原告投资费用283248元。
【释法】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法院或仲裁机构应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
审理该案的法官指出,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果园承包合同中,已明确有承包期内遇国家和政府规划需占用果园内土地时如何处理的约定内容,可知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到了可能会出现政府征地的情况,本案的情形不符合情势变更制度的条件,不应适用情势变更制度。
法官表示,本案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合同约定解除情形,同时,本案不存在不可抗力,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不存在违约行为,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解除的情形。
(谢盛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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