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以物抵债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

来源:云南日报 2021-11-02 10:32:23
  • 关注微信

  • 关注微博

  【案情】2015年,吕某、吕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张某借款30万元。双方约定利息每月9000元,借期3个月。借款时,吕某、吕某某写了借条交由张某收执。之后,吕某、吕某某未按约定偿还张某借款本息。

  2016年12月,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被告吕某、吕某某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30万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6年2月23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018年8月,张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接手案件后,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吕某某在宣威市某街道一安置小区内有土地289平方米,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经鉴定评估该土地价值62.6万余元。该土地一拍、二拍、变卖均流拍,经协商,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物抵债。

  法院同时查明,张某与吕某、吕某某系同村人,吕某、吕某某欠有多笔债务,涉及金额较大。综合被执行人的债务情况及其他债权人意见,执行法官初步确定债务分配比例及以物抵债后张某需要补出的金额。张某同意按吕某、吕某某欠自己的全部本息冲抵土地款后,补足多余部分,但反对按吕某、吕某某涉及的全部债务比例分配。

  因张某不同意补出按债务比例份额外的金额,该案有其他债权人存在,该份以物抵债协议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法院认定协议无效。

  张某不愿补出按债务比例份额外的金额,该案被执行人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张某书面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法院依法裁定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

  【释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院可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

  以物抵债裁定可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经拍卖、变卖流拍后的以物抵债,可由法院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可不经被执行人同意。但以物抵债的“物”若存在抵押,则抵押优先。若抵押权人不愿意以物抵债,其他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物抵债,要经全部债权人达成合意,抵押债权范围内不参与比例分配,扣除抵押权限额外还有剩余的,剩余部分由平行债权按比例分配,以物抵债人仍然要补出应得份额外部分。

  未经拍卖、变卖程序的以物抵债,需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同意,且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其目的就在于防止当事人恶意串通,或通过执行裁定来规避执行。

  在案件涉及其他债权人、社会公共利益时,法官因案施策,依据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严格审慎审查以物抵债协议,防止了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规避其他债务执行等情形发生。

  (甘仕恩)

责任编辑:李磊
免责声明:云南经济新闻网(《云南经济日报》)内容来源于本报和互联网,如媒体、公司、企业或个人对该部分主张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网站将迅速采取适当措施,否则,与之有关的知识产权纠纷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 推荐
  • 新闻
  • 财经
  • 法制
  • 文旅
  • 教育
  • 汽车
  • 房产
2023年,云南省边贸总额达460.2亿元,同比增长51.5%,增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1.9个百分点。

2024年02月28日 14:46

来自福建省厦门市和楚雄州内的84家企业提供了就业岗位10073个。

2024年02月28日 13:35

通过党员带头,引导沿江9个村民小组的群众利用撂荒土地,不断扩大小米芭蕉种植面积,目前普棚村小米芭蕉种植规模达3100亩,成为当地群众可持续增收的有效途径。

2024年02月28日 13:20

近年来,云南省着眼构建持久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全面建设清廉云南,推进边疆民族地区管党治党省域实践,为全省迈稳“3815”战略发展目标“三年上台阶”第一步提

2024年02月28日 11:45

作为一名全国人大代表、一名一线科研人员,云南植物药业有限公司研究院院长黄春球最近正准备把加快云南省中药(民族药)高质量发展的建议和群众关心的问题,带到

2024年02月28日 11:40

步入2024年,我省继续大力实施开发区振兴三年行动,着力把园区作为经济发展的主战场。

2024年02月28日 11:36

连日来,云南省多地企业纷纷复工复产,开足马力赶订单、促生产。

2024年02月28日 11:31

近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了云南省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工作要点和立法、监督、代表工作计划,从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增强立法质效、提高监督水平、保障代表履

2024年02月28日 11:26

近年来,云南省积极推动“一带一路”体育交流,在举办精彩体育赛事和多元化主题活动的过程中,不断丰富云南体育对外交往内涵。

2024年02月28日 11:23

这是云南首项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行业技术规范,填补了云南收容救护野生动物技术标准空白。

2024年02月28日 11:19

关于我们 | 服务合作 | 广告报价 | 联系方式 | 招聘信息 | 网站声明
新闻爆料热线:0871-64108623 64153373 投稿邮箱:ynjjrbw@163.com

云南日报报业集团  主管      云南经济日报社  主办

本报法律顾问: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何春秋 律师

滇ICP备19003617号 云南经济日报出版许可证:滇报出证字第0053号 滇公网安备:53010202000680号

24小时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71-64108623; 举报邮箱:ynjjrbw@163.com

云南经济日报社(云南经济新闻网)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