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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陈女士从1999年10月1日开始,被中国农业银行呈贡支行聘为临时工,担任储蓄柜员,双方签订“临时工用工合同”,每年续签一次,一直持续到2012年。2012年10月以后,银行未与陈女士解除劳动关系,陈女士一直按照该行要求担任大堂经理,双方劳动关系一直持续到2019年5月。因上级部门要求清理用工关系,陈女士被解雇。
陈女士到人社部门查询得知,2012年至2018年,其与云南舒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8年至2020年,其社保改为由云南融通金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缴纳。陈女士称,两次变更劳动关系她均不知情,农业银行呈贡支行、舒欣公司、金厨公司均未通知自己劳动合同变更,且她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及工资待遇一直没变过。2019年6月30日,陈女士与银行解除了劳动关系。
2019年11月,陈女士到呈贡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与农业银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由该行补交社保。
银行辩称,1999年10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期间,陈女士与该行存在临时用工关系,但双方的临时用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此后,陈女士作为舒欣公司、金厨公司员工被派遣至该行工作,系劳务派遣关系,双方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陈女士请求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诉请已超过1年的仲裁时效。
法院经审理认定,陈女士从2012年起与舒欣公司、金厨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经人社部门备案。陈女士认为签订该劳动合同存在欺诈,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其要求确认与银行存在劳动关系,也无事实、法律依据。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驳回陈女士的诉讼请求。
【释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该案中,陈女士应于2012年10月1日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仲裁时效从此时开始起算已经届满。
对于陈女士要求补缴社保的问题,法官认为,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规定的一种强制性行政义务,反映的是社会保险征缴部门与缴费义务主体之间的一种行政关系,并非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故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上海市海华永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毛夏婷指出,《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相关法律解释也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法院应予受理。而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未规定由法院受理。
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欠缴费用负有征缴义务,要求补缴社会保险属于行政管理范畴,陈女士应向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反映并请求处理。
(姜燕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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