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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20年12月9日14时20分许,勐腊县人民法院值班法警及保安发现,一起案件的当事人蒋某在等候进入法院时神情慌张,踌躇不安。14时40分,蒋某进入法院大门,法警对其进行常规体温测量、身份登记。但在接受安检时,蒋某有意回避法警对随身携带物品的检查,引起了法警警觉。
法警询问蒋某来访原因,其称系案件当事人,前来找承办法官和法院领导反映案件问题。经联系,法官方表示同意接待,法警遂对蒋某进行安全检查。过程中,法警发现蒋某携带有一瓶红色液体,其自称是“饮料”。法警经闻发现,该“饮料”疑似农药物品,遂立即将该瓶“饮料”与蒋某本人隔离留存,并告知其不能携带液体类物品进入法院办公区。
在未发现其他危险物品后,法警贴身跟随蒋某,将其带由法官进行接待,同时全程开启执法记录仪录像,严密监视其动态。同时,值班法警向法警大队领导报告了情况,并安排同事将该“饮料”送至农药经营部门进行鉴别。
经专业鉴别确认,该瓶红色“饮料”系农药,属草甘膦一类有毒物品,法警大队及时向法院领导通报了该情况,由院领导在法官接待完毕后又对蒋某进行接访。
随后,法警对蒋某携带草甘膦进入法院一事进行调查取证。在此过程中,蒋某承认该“饮料”为农药草甘膦,表示自己案件的判决若不如己愿,其将自饮农药。因见法院安检严格,他偷偷将农药标签撕去,企图带入法院。
法警大队按照安全检查有关规定,对蒋某携带的草甘膦予以没收,对其作训诫处罚,并制作训诫笔录。之后,法院领导再次对蒋某进行说服教育和思想疏导,蒋某承认了错误,并保证不再有类似情况发生。
【释法】法院是法官代表国家和人民行使司法审判权的地方,其严肃性和权威性直接代表着法律和司法的庄严神圣。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七条规定,除经人民法院许可,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外,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法庭: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标语、条幅、传单;其他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物品。
该规则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或实施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司法警察依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指令维持法庭秩序。出现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等紧急情况时,司法警察可直接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法院依法对违反法庭纪律者采取的扣押物品、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
(赵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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