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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兰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05年以来,熊某彪、熊某东、熊某忠等13名兄弟被告人为维护个人或局部的非法利益,分别或共同实施了在兰坪县啦井镇挂登矿山非法采矿的行为;实施了暴力阻碍行政机关执法的行为;实施了断道堵路,滋扰正常生产的寻衅滋事行为;实施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实施了私设过磅秤,强行收取过磅费的强迫交易行为;实施了盗伐林木行为。这些被告人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熊某彪为首,以熊某东、熊某忠为积极参与者的较为固定的恶势力家族犯罪团伙。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5年以来,被告人熊某彪采用暴力手段,强取豪夺村民个人的矿洞,在攫取到暴利后,被告人熊某彪、熊某东、熊某忠为谋取更大不法利益,在兰坪县啦井镇挂登矿山非法采矿。熊某彪为维护其利益,随意殴打他人,强占矿洞。在兰坪县水务局工作人员执法过程中,熊某彪用其驾驶的车辆撞击执法车辆,威胁、恐吓执法人员,导致执法中断。
为壮大家族势力及不法影响力,熊某彪谋求政治渗透,侵蚀农村基层政权。在其任职村委会主任期间,非法设置过磅秤,强行对来往挂登矿山的拉矿车辆收取过磅费,从中谋取巨额利益。被告人熊某东恶意煽动挂登村民,采取断道、堵路、滋扰、起哄闹事等行为,对在矿区作业的某公司强行索要劳务费,并强迫该公司雇请40余名村民进入公司“务工”,无偿领取工资。
该团伙严重破坏环境资源、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2020年11月30日,兰坪县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以非法采矿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盗伐林木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6项罪名,依法对熊某彪、熊某东等1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相应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释法】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明确,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审理该案的法官表示,被告人熊某彪、熊某东、熊某忠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3人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被告人熊某彪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此外,被告人熊某彪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检察院对13名被告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姜燕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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