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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山区人民法院对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姜某某、张某非法占用林地11.274亩,造成损失24万余元一案进行公开审理。该案件是西山区法院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庭审中,两名被告人当庭认罪。
2016年9月1日,被告人张某以养殖的名义与邓某声、邓某海签订协议,租用西山区海口街道办事处中宝居委会三山箐居民小组中宝山处林地。2016年11月,昆明市森林公安局西山分局查明被告人张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下,擅自在该处用大型机械在林地内扩路、修坝、挖塘,准备进行养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行为,对被告人张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2017年11月中旬,被告人姜某某、张某等人商议,在与被告人张某租用的三山箐居民小组中宝山处林地相邻的昆明市海口林场中宝林区牛奶厂后山合作施工,之后姜某某向李某某租用挖掘机,雇佣周某某在现场指挥,被告人姜某某、张某和周某某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该处组织采挖施工。2018年4月,被告人张某、周某某在该处组织挖掘机、车辆进行采挖施工时,被昆明市森林公安局海口林区分局现场抓获。
昆明市森林公安局海口林区分局聘请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地块的地类、面积及原林木蓄积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被占用林地面积合计11.274亩。被占用非林地面积合计6.155亩,该处被占用林地内原有林木蓄积59.12立方米。经估算,被破坏林地恢复总费用需242190.8元。之后,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姜某某、张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提起公诉。
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张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同时,被告姜某某、张某、周某某的行为严重破坏林地生态功能、损坏生态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请求判令被告姜某某、张某、周某某赔偿所破坏林地恢复费24万余元,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记者 王怡文)
2024年02月28日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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