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永城谭某某三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一审宣判

来源:新华社 2020-11-10 16:2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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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6日下午,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永城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谭某某、刘某某、张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公开宣判。三人均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7月3日19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在河南省永城市一烤串店聚餐饮酒后,谭某某驾驶玛莎拉蒂越野车拉着刘某某、张某某离开,连续剐蹭停在路边的六辆汽车后,又接连与对面驶来的一辆轿车和停在路边的一辆轿车相剐碰,因无法通行被迫停下,被撞车主及周围群众上前劝阻,坐在后排的刘某某和张某某让谭某某赶紧离开。谭某某即驾车强行冲出逃逸,至东外环路和永兴街交叉口时,高速追尾正等待通行信号的宝马轿车,致使宝马轿车起火燃烧,造成车内二人死亡、一人重伤,共造成他人车辆损失10余万元。

  经鉴定:被告人谭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血液酒精含量分别为167.66毫克/100毫升、231.10毫克/100毫升、170.36毫克/100毫升,被害人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0毫克/100毫升;玛莎拉蒂越野车发生事故时车速为120公里/小时至135公里/小时;被害人葛某某、贾某某在车辆起火中死亡,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

  本案审理过程中,三名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与被害方分别达成和解协议。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在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不顾劝阻,继续驾车冲撞逃离,在市区内高速行驶,造成两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和财产损失,其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与谭某某共同饮酒后,对谭某某酒后驾车不予劝阻,在发生事故后又怂恿谭某某驾车逃逸,以致发生严重后果,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其中谭某某醉酒驾车,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实施者,系主犯;刘某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鉴于被告人案发时处于醉酒状态,主观上不希望、也不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犯罪,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与故意驾车撞人和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谭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记者 双瑞 韩朝阳)

责任编辑:李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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