撕毁判决书以身试法 腾冲一男子被司法处罚

来源:云南日报 2020-07-16 10: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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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近日,腾冲市人民法院界头法庭开庭审理了原告赵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由于被告刘某拒绝到法庭领取判决书,该案的承办法官于6月3日前往刘某家中,送达该案的离婚判决书。

  找到刘某后,法官向其宣读了判决的内容,并作了相关的法律解释。但刘某拒绝签收判决书,也不说明自己的意见。当法官将判决书放在其家中进行留置送达时,刘某竟然拿起判决书,当场撕毁。

  为维护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法庭干警在当地公安派出所民警的协助下,依法对刘某采取了强制措施,将其带到法庭。

  到法庭后,腾冲市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许均雳对刘某进行了训诫,明确指出其行为妨碍了民事诉讼,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经过训诫,刘某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认真承认了错误,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经过综合考虑,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作出司法处罚决定,对刘某进行罚款,并责令其具结悔过。

  【释法】法律威严不容践踏,法律底线不容触碰。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完结时,查明并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对案件中的实体问题作出权威性判定后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具有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撕毁法律文书是对法律的藐视、对法律权威的挑衅。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以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就包括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等。

  案件当事人收到判决书后,如果不服法院判决的,在法定期限内具有提起上诉的权利。如本案被告刘某,由于对判决内容不满即撕毁判决书的行为,既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也不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手段,切记不可取。(张恒)

责任编辑:李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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