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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近日,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此案起因于赌客在公安机关抓赌过程中逃跑,掉入河中不幸溺水死亡而引发的纠纷。
2017年10月30日,被告王某在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龙洞村郭家山大白河边废弃养猪场内提供赌具组织他人赌博,被告赵某、余某、陈某在赌局中分配有相应股份。该场赌博的具体位置位于养猪场内,距养猪场东面围墙直线距离22米,围墙东面约15米为大白河。受害者胡某参与该赌局的赌博,在公安机关抓赌时绕过养猪场围墙,沿大白河边逃跑时落水身亡。胡某的丈夫、母亲、两名子女将王某、赵某、余某、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4名被告连带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37544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原告起诉的是民事侵权案件,从案件事实来看,4名被告并未对胡某实施侵权行为,没有侵权事实。赌博具体地点距离大白河直线距离约37米,中间有养猪场围墙,就人身安全来说,不具有危险性。
法院指出,原告亲属胡某的死亡,是由于其在公安机关抓赌时,为逃避执法在逃跑过程中落水造成的。在场被告均逃跑,后被公安机关控制,也无法保证胡某的安全。原告主张组织赌博者应确保参与赌博者安全的诉讼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原告要求4名被告连带赔偿各项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三十七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释法】法官表示,《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法官提醒,组织和参与赌博均为违法行为,被法律禁止,不受法律保护。生活中遇到问题时,一定要控制好自己情绪,理智处理,勿使用过激的行为,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遗憾。(查小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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