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微信
关注微博
原标题:临时身份证无法补办SIM卡 用户起诉移动公司要求每月赔偿1万元
【案情】2019年5月24日,于某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勐泐大道74号营业厅要求补办一张神州行SIM卡,该原始卡是其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办理的。营业厅工作人员要求于某出示有效证件,于某因身份证遗失,出示了临时身份证。由于临时身份证无法通过二代身份证识别设备及联网核验,工作人员告知于某无法补卡。随后,于某又联系了烟台移动公司,同样被告知,因无法识别临时身份证真伪,不能办理补卡业务。
于某认为,《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临时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第十四条规定,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临时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第七条规定,个人办理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的,可以出示临时居民身份证。于是,他将西双版纳移动公司和烟台移动公司诉至景洪市人民法院,要求认定两被告违约,补办SIM卡,并就不承认国家立法颁布的临时身份证行为刊登书面道歉,赔偿其停卡期间业务及客户资源损失每月1万元。
西双版纳移动公司认为,该公司与于某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于某对公司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工信部和公安部门要求,从2015年开始,通信运营企业在为用户办理业务时必须使用二代身份证。于某因自身原因无法提供二代身份证,导致不能办理补卡业务,该情况是由于某自身的过错引起的,西双版纳移动公司没有责任。
烟台移动公司认为,于某的起诉缺乏依据,该公司使用临时身份证为于某补卡存在技术障碍,于某要求公司赔偿和道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公司严格按照移动公司的操作规范进行业务操作,在于某的补卡业务中无任何过错。
景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和《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负担。
【释法】法官指出,于某与烟台移动公司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烟台移动公司认定于某使用的SIM卡为优选号码,不能持临时身份证办卡是用户真实信息登记防控风险的要求,要求其提供二代身份证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体现。移动通信企业有权根据自身的风险防控需要,在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前提下,要求客户在办理业务时提交何种身份证明材料。两被告作为移动通信服务企业,依据工信部的规定及移动公司的规程进行业务操作,按照行业规则要求于某补办SIM卡业务时提供二代居民身份证并无过错。原告因自身原因损坏SIM卡,且丢失居民身份证后未及时补办,其自身存有重大过错,故对于某主张两被告补卡、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赵建军)
2024年02月28日 13:20
2024年02月28日 11:45
2024年02月28日 11:40
2024年02月28日 11:26
2024年02月28日 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