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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近日,文山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刷新了大家对保险的认识,居然还有“为贷款买保险”的操作。为从银行获得贷款,谭某向文山某保险公司投保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谭某和该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保单,约定被保险人为某银行,保险期间为贷款发放之日起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保险公司代谭某赔偿银行贷款后,谭某需向保险公司归还全部赔偿款项和未付保费;保险公司基于谭某违约而理赔后,有权向谭某追回所赔偿的款项、违约金等费用;谭某应每月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2000余元。
银行、保险公司和谭某还签订了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保险公司是谭某该笔贷款的担保人。之后,谭某顺利从某银行获得贷款19万元,用于日常生活消费。贷款发放后,因谭某未能按照约定向银行还款,保险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单约定,向银行偿还了谭某所欠的贷款约17万元。为追要款项,保险公司向文山市人民法院起诉谭某,要求谭某归还代偿的17万元,并支付违约金、未付保险费。
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谭某归还保险公司17万元,并支付保险公司违约金及未付保险费各8000余元。
【释法】审理该案的法官表示,谭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单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应当按照保单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保险公司代谭某结清了其所欠的银行贷款,谭某应当按约将该笔款项归还保险公司,谭某没有按约履行构成违约,不仅要支付保险公司代偿的部分贷款,还要承担违约金及未支付的保险费。
所以,不是给贷款上了“保险”就万事大吉,保险公司为贷款人还清了贷款,保证贷款人的征信记录没有问题,贷款人也应当按照保险单的约定,履行自己应该履行的义务。(朱光清 何秋杰)
2024年02月28日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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