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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8年6月,徐某与男友吴某分手后发现自己怀孕了。2019年1月22日,徐某独自一人在租住的出租屋内生产下一名成活女婴。2019年1月31日,因要回家看望亲人,但又不敢让家人知道自己未婚怀孕生子的情况,徐某竟将出生还不到10天的女婴独自留在卧室的床上,而后离开。
2019年2月2日,徐某回到出租屋,进入房间后发现女婴仍有微弱生命体征,便给女婴哺乳。此时徐某发现,乳汁从女婴口鼻流出,孩子已失去自主呼吸。之后,徐某将女婴尸体用衣物包裹,并放于塑料袋内,之后离开。
2019年3月10日,与徐某租住同一出租屋的室友陈某发现了该死婴,并告知室友唐某,唐某随后报警。经鉴定,女婴的死亡原因系长时间冻、饿致机体全身器官功能障碍死亡。案发后,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将无自主生活能力的女婴独自留在出租屋卧室内放任不管,不履行抚养义务,导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鉴于徐某刚成年,涉世未深,未婚先孕后出于没有抚养能力及想保全自己的名誉等动机,而放任自己生产的婴儿死亡,这与其他典型恶劣的故意杀人案件在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犯罪行为对象等方面均有所区别,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情节较轻”情形。最终,五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释法】云南雁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白杰认为,生命权是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护。毋庸置疑,该案被告人既然选择将孩子生下来,就负有法律上的监护责任。
在我国,出生后的婴儿享有受法律保护的生命权,即使是生母也没有权利决定孩子的生与死。从犯罪构成方面来说,该案被告人明知其将尚无独立生存能力的婴儿放在出租屋中,会导致新生婴儿受到冻、饿而发生危险,但其却放任或希望此种危害后果的发生,其主观上就是典型的故意;而婴儿死亡结果与其不尽监护义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该案中,被告人故意不给自己的婴儿哺乳,以不作为方式致婴儿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生命权是我国《刑法》保护的最重要权益之一,该案中的被告人虽然刚成年,涉世未深,但其不负责任的爱情和不理智的做法酿成了此次悲剧。而且,只要年满14周岁,就应当具备判断其行为可能导致何种后果的辨认能力,进而作出适当的行为,因此此案被告人也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这就是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其进行定罪处罚的原因。(姜燕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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