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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列车内进食;停放车辆不占用无障碍停车位、盲道等无障碍设施;适量点餐、践行“光盘行动”……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通过把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重点治理不文明行为。《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正斌表示,目前,北京市共拥有5个全国文明城区和4个提名城区,55个全国文明村镇,208个全国文明单位,5000多个首都文明社区、单位等。这些丰富实践,在推动首都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需要通过立法加以巩固和深化,进一步彰显首都特色。
条例规定了多项文明行为规范,例如,支持和鼓励见义勇为,参加抢险救灾救人,依法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等。同时,还将重点治理随地吐痰、便溺;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驾驶机动车乱停靠、乱插队、乱鸣笛,不规范使用灯光,行经斑马线不礼让行人,违法占用应急车道;遛犬不牵引,犬便不清理等一系列不文明行为。
首都文明办主任滕盛萍介绍,条例还明确要制定“公共文明引导员队伍的培训、管理、保障等具体办法”,首都文明办将总结好近年来公共文明引导员队伍建设管理的有效经验和成功做法,争取在一年内制定好具体办法。同时,还将会同相关部门尽快启动“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建立工作,激励人们争做文明行为表率。(记者 邰思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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