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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后悔,其实该交的水土保持费不算多,只是想着缓交一下问题不大,没想到也是违法行为,而且现在还要面临缴滞纳金和罚款,真是悔不当初啊。”陆良县某地产项目总经理张某在收到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行政处罚时,追悔莫及。
据悉,该地产项目于2021年取得开工建设许可并开工建设,按照水土保持工作“三同时”要求,陆良县水务局实行了全过程监管,2022年8月按照时序给该地产项目下达了水土保持费缴费通知,明确于同年9月到税务部门缴清水土保持费。后因办事人员拖拉,企业重视程度不高,一直迟迟未缴,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多次提醒企业仍未及时补缴。今年,结合审计反馈问题整改,对该地产项目逾期未缴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
经查实,该公司两个项目应缴未缴水土保持费21.6万余元,均逾期半年以上。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七章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同时应缴滞纳金4.1万元。鉴于企业整改态度端正,下达处罚通知书后及时缴纳了水土保持费和滞纳金,且同意配合在行业内进行以案释法警示教育,故不再进行罚款。
水土保持工作是生态文明建设重要组成部分,防治水土流失就是在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经过多年保护和发展,人们也逐渐意识到,水土保持工作的生态效益难以避免的存在分配不公情况,破坏者与保护者、受益者与受害者存在较为突出的利益分配矛盾。为有效缓和利益联结关系的扭曲,推进构建“大水土格局”,协调各方共同发力支持水土保持工作,经多年实践缴纳水土保持费是推动水土流失治理的必由之路。下一步,陆良县水务局将重新优化监管流程,强化与其他行业部门联动,不断加强和改进新时代陆良水土保持工作。
2024年02月28日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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