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反恐办通报4起违反《反恐怖主义法》典型案例

来源:云南省公安厅新闻办公室 2019-07-22 14:5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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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迎接新中国成立70周年大庆,今年以来,我省各地查处了一批违反《反恐怖主义法》的行政案件,有力地推动了反恐怖工作责任落实。为进一步以案释法,形成警示震慑,现将4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曲靖李某某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案

  2019年4月27日,曲靖市公安局网安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罗平县一网民李某某在微信群散发一段时长55秒、内容暴力血腥的音视频,该音视频经审读被认定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音视频。5月7日,罗平县公安局将李某某抓获,李某某对散发上述暴恐音视频的事实供认不讳。2019年5月8日,罗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一)项规定,对李某某处以行政拘留15日处罚。

  案例二:文山某宾馆旅店违反实名制登记案

  2019年4月12日,文山州砚山县公安局在对砚山县某宾馆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宾馆未如实登记入住308、309、403、409、411号房间的旅客身份信息。经查,2018年12月31日,该宾馆曾因未按规定登记查验住宿旅客身份信息被砚山县公安局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2019年4月22日,砚山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宾馆处以罚款 100000元,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罚款1000元处罚。

  案例三:昆明某医院未落实重点目标反恐怖防范应对措施案

  2019年 2月28日,昆明市公安机关在对昆明某医院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医院存在视频监控设施不完善且保存期限未达法定标准等问题,经查,该医院于2018年9月24日被依法确定为Ⅲ级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进行管理,2019年1月,该医院曾因同一问题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处以警告并责令改正。2019年3月14日,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对昆明某医院处以罚款10000元,并对医院责任人处以罚款1000元处罚。

  案例四:昆明某快递公司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案

  2019年5月21日,昆明市邮政管理局在对昆明市某快递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大量寄递物品未依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2019年6月10日,昆明市邮政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快递公司处以罚款100000元,并对快递公司负责人处以罚款1000元处罚。

责任编辑:郭云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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