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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云南省启动一级卫生响应机制的特殊时期,云南省积极采取多项措施抓好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应对措施
云南省司法厅于2020年2月3日向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转发《司法部关于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并采取多项措施切实保障行政复议当事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依法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不脱节、不断档、稳推进。一是暂停行政复议窗口接收申请人当面递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和解答咨询工作,引导申请人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申请。当事人确需到复议机构办理相关事宜的,按要求进行体温检测、身份信息登记,对行政复议窗口环境进行消毒清洁并准备应急口罩;二是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主动联系当事人及代理人,就案件相关事项进行沟通,对不需要阅卷、听证等可以进行书面审理的案件予以继续审理。对当事人及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交通管制等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的案件,按规定及时将中止审理决定书邮寄送达当事人;三是对书面审理方式难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确需听证或现场调查的行政复议案件,提前做好与申请人的沟通解释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将案件中止审理通知书邮寄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待疫情平稳后及时开展听证和实地调查。
受案情况
截至2020年3月20日,云南省共收到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的行政复议申请2件,分别涉及疫情防控行政强制措施和疫情防控工伤认定,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对两案分别予以了受理。其中,涉及疫情防控行政强制措施一案经过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被申请人自行撤销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申请人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案件已经终止审理;涉及疫情防控工伤认定一案目前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正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
下步举措
虽然随着国内省内疫情趋于稳定,我省出现因疫情防控引发大量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的概率不太大,但我省各级行政复议机构仍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高疫情防控工作期间的行政复议案件质量和效率,争取将矛盾化解在行政复议程序内。一是在收到涉及复工复产企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用、行政强制措施,以及涉及企业职工的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费征收等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书中应当详细阐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依据,并口头告知申请人可以采取的其他救济途径。二是对依法受理的案件,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加快案件办理速度,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原则上不再延期也不提倡无正当理由中止审理。案件办理中要积极运用调解、和解等方式化解行政争议,争取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实现案结事了。三是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的,要向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严肃指出存在问题,争取行政机关主动撤回原具体行为自我纠错;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自我纠错的,要作出撤销或者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坚决依法予以纠正,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通过行政复议监督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法治保障。四是对涉及行政机关依法处罚囤积居奇、非法牟利、制造传播疫情谣言、隐瞒病情、拒绝隔离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妥善从快审理,保证疫情防控期间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五是按照人民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工作安排,配合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同时严格按照法院应诉通知要求进行举证答辩,确保行政应诉案件审理工作有序开展。 (行政复议与应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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