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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复工复产的不断推进,劳动者工资、补贴发放标准日益受到关注。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针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工资、补贴发放标准事项作出解读,提醒用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疫情期间新出的相关政策履行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相关义务。
问:用人单位灵活安排工作期间,劳动者居家办公的,用人单位如何支付工资?
答:劳动者居家办公视为正常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应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的工作内容进行统筹安排,也可以通过规章制度规范劳动者的行为,调整劳动者的工作饱和度,原则上不应仅因工作内容不饱和而降低劳动者的工资收入。
问:劳动者因疫情原因无法按时返岗,亦无法居家办公的,用人单位如何支付工资?
答:劳动者因疫情原因无法按时返岗,用人单位应优先安排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期,用人单位安排年休假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劳动者未复工时间较长的,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可以安排劳动者待岗,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于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劳动者,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出差职工滞留期间的差旅费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问: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自驾车或乘坐出租车上下班,或安排其他同事接送,是否支付额外的工资或补贴?
答:用人单位基于疫情防控等原因,要求劳动者自驾车或乘坐出租车上下班,有条件的劳动者应予以配合,对于确实存在相应困难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予以统筹安排,对于相应的费用,目前无法律明文规定由哪一方承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予以处理,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发放相应的补贴。
问: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触者,在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对于属于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或与新冠肺炎感染病人、疑似病人有密切接触的劳动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但因劳动者本人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导致被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除外。
除上述情况外,需要居家隔离或集中观察(如从外地返回),该期间不属于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隔离期间。用人单位可优先安排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期,也可综合条件使用年度内休息日,用人单位可按照相关假期规定或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问:感染新冠肺炎的劳动者在治疗恢复期间,用人单位如何支付工资?
答:对于感染新冠肺炎的劳动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劳动者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受医疗期工资。医疗期中,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问:春节假期和春节延长假期期间上班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如何支付加班工资?
答:2020年1月25日至27日为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安排执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1月31日至2月2日为春节延长假期,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执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记者 徐伟伦 通讯员 高琳琳)
2024年02月28日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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