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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维西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两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件,于7月18日当庭宣判。其中唐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为维西县首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2021年12月,被告人唐某某想办理贷款,经贷款中介的介绍,唐某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身份证、银行卡从事非法活动的情况下,仍然把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及密码交给陌生人,并帮助对方进行了人脸识别,从中获利500元。2020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可能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将用自己身份证办理的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电话卡、一个U盾出售给他人,帮助对方进行2次人脸识别,从中获利1000元。后唐某某、刘某某的银行卡被用于帮助他人实施电信诈骗资金的流转,银行流水高达上千万元。经维西县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人民币;依法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人民币。
检察官提醒:买卖、出借、出租银行卡、电话卡、个人身份信息等,都有可能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成为犯罪团伙的帮凶,不但会影响个人征信,还会涉嫌犯罪。希望广大群众时刻保持警惕意识,增强法律意识,保护好个人隐私,切莫贪图一时之利,出售、出租、出借身份证件、手机卡、银行卡、支付二维码等,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触碰法律底线,否则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维西检察院)
2024年02月28日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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