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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8年7月,岩某在未办理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景洪市勐龙镇陆拉村曼播中寨“老寨”林区内种植茶苗。为了让茶苗更好地获取阳光,岩某用砍刀围剥林木23株,砍伐林木11株。2018年12月1日,岩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林地被侵占面积共计9.7亩,被毁坏树木共34株,林地权属为西双版纳布龙州级自然保护区规划批复范围内,现场内原有植被受到严重毁坏。
景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岩某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林地9.7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鉴于岩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表现较好,依法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岩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释法】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登记、核发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而非法占用耕地或林地的行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构成本罪中“数量较大”的标准,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
(赵建军)
2022年12月07日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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