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非法收购销售烤烟 涉案4人分获刑罚

来源:云南日报 2022-08-12 10: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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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20年10月,陈某先后在本村及附近村子非法收购初烤烟叶1460公斤,加上自家剩余的初烤烟叶约2000公斤,请韩某驾车准备运输到四川省会理县贩卖。为逃避相关部门的检查,陈某联系并出资2000元请马某为其带路。

  2020年10月27日晚,陈某、韩某2人运输初烤烟叶到达元谋县土林收费站后,与事先等候的马某及其邀约的闫某会合。28日凌晨2时许,行驶至元谋县龙姜公路龙街大桥附近路段时,被元谋县烟草专卖局联合元谋县公安局江边派出所工作人员查获。经称量,被查获的初烤烟叶净重3550公斤,经元谋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该车初烤烟叶的价格为95279.87元。

  元谋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非法收购、销售初烤烟叶,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韩某、马某、闫某明知陈某非法收购、销售初烤烟叶,仍为陈某运输初烤烟叶提供便利,是非法经营罪的共犯。

  4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韩某犯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马某、闫某犯非法经营罪,依法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查获的烟叶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释法】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对非法经营罪有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该解释第六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闵以荣)

责任编辑:李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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