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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几年前,因不满原物业公司的服务,昆明市金实小区华秋园成立业委会,换掉了原来的华诚物业。新老物业公司办理移交事宜时,因存在一些纠纷,尤其针对该小区临北京路方向停车区域的权属问题,一直没有达成共识。
小区业委会的杨先生介绍,从2017年到2019年,业委会一直在跟原物业打官司,法院判决这块地和停车场既不属于华诚物业,也不属于小区业委会。然而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盘龙分局2021年9月的回复表明,该小区临北京路方向停车区域在该土地证的证载范围内。也就是说,这块地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
然而,华诚物业认为这块地是属于开发商和他们的,并在车位上安了地锁,收取停车费。对于小区业委会准备建立停车场、建道闸的行为也予以阻挠。
盘龙区金辰街道办事处负责人说,华秋园临北京路方向停车区域在北京路绿化带和华秋园之间,并不承担公共通道功能,且属于小区红线范围内,应由小区物业公司管理。而小区内部管理范围内的停车泊位是否有收费资质,则是由昆明市交通运输局批复。
【释法】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田玄玄表示,本案需要解决的问题有两个:一是争议停车区域的土地权属问题,二是争议停车位的产权问题。
根据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盘龙分局的回复,争议停车区域在小区的用地红线范围内,且不属于城镇公共道路或城镇公共绿地。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据此,该区域系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由业主共有。
结合目前的案情,争议停车区域的地上车位没有通过规划报建,也未参与计算小区的建筑容积率,更无法办理产权权属证明,也就是常说的非产权车位。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本案中,争议停车区域属于占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的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应由业主大会民主决定车位的占有、使用、收益事宜,其他主体无权收取停车费用。(李艳)
2024年02月28日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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