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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近日,玉溪市民代某在一个微信群中看到一张核酸检测结果呈阴性的手机截图。为博取关注和吸引眼球,他将图片中的“阴性”字样改为“阳性”,并上传至该微信群。
殷某在该微信群中看到这张核酸检测“阳性”图片后,将该图片分享至自己的微信朋友圈。3分钟后,殷某意识到此举不妥,自行将图片删除。但两人散布谣言的行为已扰乱了公共秩序。
随后,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以代某构成寻衅滋事罪,给予其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以殷某构成寻衅滋事罪,给予其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
【释法】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散布谣言和不实信息将承担法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修正案(九)在现行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了一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此外,对于伪造核酸检测结果报告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或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买卖或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管继方)
2024年02月28日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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