闯红灯致汽车司机死亡 电动车驾驶人被判刑

来源:云南日报 2021-04-21 17: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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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2017年11月9日凌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28岁男子任某骑着一辆无号牌电动自行车行至一个十字路口时,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闯了红灯后与53岁男子潘某驾驶的小汽车发生碰撞。车祸发生后,潘某驾驶的小汽车失控,又撞上了红绿灯杆。

  此次事故导致2辆车严重损毁,电动自行车骑行人任某受伤,小汽车驾驶人潘某受伤严重。虽经医院全力救治,潘某仍因重伤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中,任某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行经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闯了红灯,未按规定通行,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中,任某驾驶非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致1人死亡,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任某还需对受害人潘某的家属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一审依法判决任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赔偿潘某家属867352.14元。

  【释法】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中,汽车与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汽车驾驶人是否存在过错、责任怎么划分,驾驶汽车一方都要为车祸“背锅”担责。这种说法并非空穴来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云南雁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白杰认为,在交通事故侵权纠纷案件中,法律倾向于保护弱者的权益这条经验法则经常引发争议。尤其是以机动车驾驶人为代表的一方利益群体,往往对现行法律制度认定非机动车、行人为弱势方,在划分事故责任时给予减轻持有异议。

  当然,法律的规定也不是绝对的,如果非机动车和行人对于引发交通事故的过错更大、造成对方的损害后果更严重,则非机动车和行人一方亦可能承担主要责任甚至全部责任。该案例中,交警并没有因过错方是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而让非过错方承担责任。

  白杰认为,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往往立足于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对于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可相应减轻机动车的赔偿责任。

  (姜燕萍)

责任编辑:李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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