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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个人破产制度不会成“老赖”避风港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近日公开征求意见。作为我国首个个人破产立法,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通过个人破产方式走出“债务泥潭”成为可能。
根据《征求意见稿》,在深圳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保连续满3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以实行破产清算。如果是违法经营或者过度消费导致不能清偿债务的,则不适用。
谁有权申请个人破产?一是符合条件的债务人本人可以申请;二是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50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实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个人破产主要采取两种形式:重整和清算。重整一般适用于有较为稳定、持续收入来源的人,有能力在一段时期内偿还一定比例的债务,债务人也可以获得比清算更宽松的限制,可以在监督之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清算则是现有财产清偿全部债务,在豁免债务的同时其权利也将受到更多限制。
债务人依法实行破产清算,并经过一定免责考察期后,可以申请免除剩余的债务,重获新生。《征求意见稿》规定,免责考察期为3年,自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算。
但是,并不是所有债务都可以免除。侵犯他人身体致损的赔偿金、恶意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基于法定身份关系产生的赡养费、抚养费,罚款、罚金和没收财产等属不可免责的债务。
2024年02月28日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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