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一39人涉黑团伙受审,起诉书达82页

2019-05-08 00:20:10 |来源:科尔沁都市报

  5月7日上午,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在奈曼旗公安局报告厅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奈曼旗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海东(绰号:刘大宝)、李坡等3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

  据奈曼旗公安机关侦查:自90年代以来,以刘海东(绰号:刘大宝)为首的犯罪团伙称霸一方,控制通辽地区的文化娱乐、建筑建材等多个领域,插手民间纠纷、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社会影响极其恶劣。“6.02”专案是通辽市公安机关指定奈曼旗公安局侦办的“刘海东”等人涉及黑恶势力犯罪案件。“6.02”专案组运用多种侦查手段,历时6个月的艰苦侦查,终于查清了“刘海东”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事实,该案共涉嫌13种罪名,采取刑事强制措施73人,冻结涉案资产1.5亿元、公司股份4531万元,查封房产25套,扣押车辆11辆,本案移送涉及保护伞线索49条。

  该案由奈曼旗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由奈曼旗人民检察院向奈曼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认定:以刘海东(绰号:刘大宝)、李坡等39人除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外,起诉违法犯罪个案43件。以被告人刘海东、李坡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层级鲜明、较为稳定。该组织为谋求强势地位、打击竞争对手、通过有组织地违法犯罪活动谋取经济利益、壮大组织声威,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实施聚众斗殴4起、寻衅滋事26起、故意伤害1起、非法拘禁3起、敲诈勒索2起、故意损坏财物1起、强迫交易1起、非法占用农用地1起、窝藏1起、开设赌场2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1起合同诈骗1起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了公共秩序、妨碍了社会管理秩序,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

  以被告人刘海东、李坡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在娱乐行业、牲畜交易行业、啤酒销售领域树立权威、排挤同行,以黑护商,以商养黑;非法拘禁、威胁恐吓暴力讨偾,充当“地下执法队”,有组织地多次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并通过上述违法犯罪行为获取了巨额经济利益。

该组织长期盘踞在通辽地区,违法犯罪活动公开性、暴力性、多样性明显,给百姓的生活造成恐慌,被害人合法利益遭受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即便报案,也因惧怕该组织的淫威,在得到少量或者没有得到赔偿的情况下,违心做出谅解并到公安机关申请撤销案件,使得该组织成员逃避刑事处罚,进而有恃无恐继续实施犯罪。该组织成员多次采取暴力、威胁手段为他人索取债务并从中获取高额回报,被害人因惧怕该组织成员的淫威,不敢报案并被迫支付高额利息。该组织成员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在九中夜市强行推销雪花桶装鲜啤酒,形成垄断,对市场秩序造成严重破坏。组织成员多次采取诋毁其他牲畜交易市场声誉,拉拢买卖双方进而“撬行”,充当“地下执法队”,釆取非法拦截、扣留车辆,威胁、恐吓、殴打等手段,对未在鼎盛牛市交易的买卖双方“罚款”、“收税”,进而达到垄断牲畜交易市场的目的,对牲畜交易形成了非法控制,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  该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了诉讼参与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分别提审了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证据,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了补充侦查提纲。在45天的法定期限内形成了1600余页88万字的审查报告,82页4万余字的起诉书,38页1.5万字公诉意见,200页1.2万字的答辩提纲。根据犯罪嫌疑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作用及参加犯罪的次数、情节、认罪悔罪表现,提出了量刑建议。

  为保障庭审有序、高效进行,奈曼旗人民法院提前于4月30日召开庭前会议,就案件程序性事项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其对在案证据意见,组织证据展示进行非法证据排除,并明确了庭审举证顺序、方式及法庭调查重点,辩护人、公诉人及合议庭成员参加了庭前会议。为妥善审理此案,奈曼旗人民法院成立了涉黑案件专门审判团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相关规定,组成了由3名员额法官和4名政治觉悟高、文化素养好的陪审员组成的7人合议庭。同时,为保障少数民族被告人使用本民族语言参与诉讼的权利,奈曼人民法院还专门聘请了蒙古族翻译人员。

  庭审现场,控辩双方在审判长主持下,围绕指控的罪名依法进行了法庭调查,并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量刑充分发表了意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被告人近亲属等400余人旁听了庭审。鉴于涉案人数众多,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该案预计庭审将进行七至十天时间,庭审结束后,奈曼旗人民法院将择期宣判。

[责任编辑: 张杨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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