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院公布5起涉黑恶犯罪典型案件

来源:云南网 2019-05-04 00: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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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张蕊 杨萍 记者从云南省高院召开的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上获悉,3月1日上午,全省7个地区的16家中、基层法院公开宣判了26件涉黑犯罪案件,同时发布会公布了5起涉黑恶犯罪典型案件。

案件一:陈某升等五被告人敲诈勒索一案

  被告人陈某升、施某平及在逃的陈某跃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人员相对固定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经查明,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升、施某平、李某杰、徐某勇、谢某波、陈某跃(在逃)等人,在餐馆、KTV、烧烤摊附近,选定饮酒后驾驶车辆的被害人作为碰瓷对象,故意驾驶车辆碰撞酒后驾驶人员的车辆,借被害人因酒后驾车不敢报交警处理相要挟,强令被害人支付赔偿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对陈某升等五名被告人,根据所参与实施的犯罪事实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的刑罚。目前,本案在上诉、抗诉法定期间。

案件二:祁某涛等十三人敲诈勒索一案

  武汉中州公司曲靖分公司主要从事以车辆质押进行小额信贷业务,无从事金融业务的资质。在该公司祁某涛、孙某柏、吴某中的组织领导下,形成以郭某、龙某勋、盛某成等三人为骨干成员,邓某宏、孙某、熊某峰、王某洪、周某苍、邱某明、柏某明等人为一般成员的组织严明、分工细致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个人的名义办理车辆抵押借款活动而后,以借款人逾期未还借款等为由,将借款人使用的抵押车辆秘密或强行扣留,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违法所得金额达人民币266万余元。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对祁某涛等十三名被告人,根据所参与实施的犯罪事实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至四十万元不等的刑罚。目前,本案在上诉、抗诉法定期间。

案件三:鄢某龙走私毒品,走私武器、弹药,组织、强迫卖淫一案

  2016年12月至2017年8月期间,被告人鄢某龙与已被判刑的刘某松、华某、邓某杰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共谋组织女性卖淫。并由华某、邓某杰以谈恋爱为名结识年青女性,之后将女性介绍给鄢某龙和刘某松,鄢某龙等人采取言语恐吓、殴打、持刀威胁等方法组织、强迫被害人芶某某(未成年)、杨某琴(未成年)、杨某丹等多人持续卖淫,非法获利60000余元。

  2018年7月20日被告人鄢某龙到缅甸佤邦购买毒品以及枪支、弹药。同年7月31日,鄢某龙携带所购买的毒品以及枪支、弹药从沧源佤族自治县勐董镇上永和边境路段偷渡入境,当日19时30分许,鄢某龙在沧源佤族自治县街心花园大理回族饭店门口被民警抓获,当场从其乘坐的一辆车牌号为云SWA188白色越野车后排座位上一棕色单肩包内查获其走私入境的“伯莱塔”制式手枪一支、毒品甲基苯丙胺6.03克。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以走私武器、弹药罪,组织、强迫卖淫罪,走私毒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一千元的刑罚。

案件四:陈某、刘某红等十五人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

  以被告人陈某、刘某红夫妇为核心的恶势力团伙,长期实施盗窃柴油,屯油、收购、销售“一条龙”作案,引发昆明、寻甸等地区的货车司机恐慌,群众反应强烈、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对陈某等十五人,根据所参与实施的犯罪事实,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至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

案件五:冯某鸿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一案

  杨某欣因涉恶犯罪被羁押在永仁县公安局看守所。2018年4月至5月间,永仁县公安局看守所辅警冯某鸿受杨某欣和同伙郑某洪(当时未归案)的请托,利用其担任协助监区监管的便利,先后4次违反规定通过传递字条、带口信的方式,帮助涉恶在押犯罪嫌疑人和涉案人员传递信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为“恶势力”犯罪提供保护伞。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被告人冯某鸿有期徒刑一年。

责任编辑:张杨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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