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微信
关注微博
6月25日,在第37个“6·26”国际禁毒日即将到来之际,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发布云南法院深入开展禁毒斗争取得的新成效,并公布一批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王伟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利用快递服务多次运输毒品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伟在云南省勐海县向被告人玉窝丙等人购买毒品后,安排被告人岩温章对毒品进行分装、藏匿,再由其和被告人徐志强通过快递将藏有毒品的茶叶发往外省。2021年4-7月,王伟本人以及安排徐志强共同将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0667.39克藏匿在茶叶中,通过快递分批发往湖北省武汉市、孝感市等地。2021年7月13日,快递员发现包裹异常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8月3日、17日,公安民警先后将岩温章、王伟、玉窝丙抓获,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67202.75克。
审判情况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玉窝丙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徐志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岩温章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伟、徐志强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王伟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快递物流业的高速发展,在极大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同时,也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犯罪的新手段。尤其在毒品犯罪中,犯罪分子往往利用快递投寄方便、人货分离的特点逃避警方打击,加大了公安机关监管、发现的难度。这对快递、物流行业不断加强行业管理和监督,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不断提升法治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和警惕性提出了更高要求。本案的告破就得益于快递员的及时察觉和举报。本案被告人在边境购买毒品运往内地,是典型的毒品渗透、内流犯罪,云南法院坚持对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结合各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对其判处重刑,彰显了云南法院对源头性毒品犯罪依法从严打击的坚定决心,该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充分发挥刑事审判在打击毒品犯罪中的震慑作用。
案例二 被告人李保文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种植毒品原植物超过三千株应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被告人李保文在前往麻栗坡县途中,向一名持有罂粟的苗族男子索要了两颗罂粟果带回家中,并栽种在自家住房后面的地里。2022年3月28日,公安机关在李保文主动交代后将其种植的9145株罂粟原植物铲除。
审判情况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被告人李保文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保文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罂粟是制取鸦片、海洛因等毒品的主要原料,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个人私自种植罂粟达到一定数量,将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我国对涉及毒品原植物的犯罪,历来坚持源头治理,体现了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实行从严管控的鲜明态度。本案中,李保文种植的毒品原植物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并应从严惩处,但鉴于其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案例三 被告人高智贩卖毒品罪案 ——盗取疾控中心美沙酮药液进行贩卖
基本案情
被告人高智利用在临沧市临翔区疾控中心接受美沙酮戒毒治疗的机会,趁工作人员不备,多次将美沙酮药液倒入矿泉水瓶带至家中。2023年1月12日、29日,高智先后两次将存放于家中的美沙酮药液贩卖给吸毒人员钱某某。3月24日,公安民警在高智家中查获用矿泉水瓶存放的美沙酮药液14瓶,净重4669克。
审判情况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高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高智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根据我国对麻醉药品的管理规定,美沙酮是国家列入重点管控的特殊药品,具有医用价值。同时,由于美沙酮可以缓解戒毒人员毒瘾发作时的痛苦,也被用于戒毒人员戒断毒瘾的辅助药物。日常生活中,当其作为治疗时属于药物,如果不按规定的渠道和用途滥用,甚至私下贩卖给吸毒人员用于满足毒瘾,则构成犯罪。本案被告人利用疾控中心管理上的漏洞,盗取美沙酮药液并贩卖给吸毒人员,应以贩卖毒品罪惩处。
案例四 陈福兵运输毒品、抢劫案 ——“黑吃黑”抢劫毒品后又进行运输
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21日,被告人陈福兵受人指使,在前往云南省祥云县接取毒品期间,产生了“黑吃黑”抢劫毒品占为己有的念头,便邀约王某某等人一同作案。同年12月22日,陈福兵安排王某某等人在祥云县持刀从运输毒品的两名妇女手中抢走毒品。次日,王某某携带毒品乘车行至云南省华坪县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查获毒品海洛因10360克。
审判情况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运输毒品罪、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陈福兵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福兵未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了被告人陈福兵的死缓刑判决。
典型意义
根据法律规定,以毒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抢劫毒品之所以构成犯罪,是基于对公民人身权益的保护。毒品作为违禁品,法律禁止公民以任何形式持有,本案中,陈福兵一方面为谋取不法利益实施毒品犯罪,另一方面又对运送毒品的犯罪分子“黑吃黑”进行抢劫,其行为具有双重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理应以运输毒品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从严惩处。
案例五 王建容留他人吸毒案 ——容留他人在车内吸食毒品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王建向他人借用面包车后,多次容留他人在其借来的车上吸食毒品海洛因,后被公安民警发现并将其抓获。
审判情况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王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建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吸毒本身是违法行为,但容留他人吸毒则是犯罪行为。通常情况下,容留他人吸毒多发生在酒店、出租房、住宅等固定场所中,但随着公安机关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犯罪分子不断翻新花样以逃避打击。由于车辆具有相对封闭的特性,且有移动便捷、转移方便和隐蔽性强不易被发现的优势,易被犯罪分子利用,成为容留他人吸毒的新场所。本案中,使用车辆容留他人吸毒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希望通过本案,提醒广大车主朋友,出租、出借车辆需谨慎,莫让爱车成为助纣为虐的犯罪工具。
案例六 王茂成贩卖毒品案 ——出售野生大麻叶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2022年期间,被告人王茂成先后数次前往福贡县山中采摘野生大麻叶,并将大麻叶带回家中晾晒干燥用于自己吸食及贩卖。2023年2至6月,王茂成分别以50至300元不等的价格,分别向李某、言某某和叶某某贩卖野生大麻叶共计14次。2023年6月13日,叶某某将从王茂成处购得的部分野生大麻叶通过顺丰快递邮寄到外省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缴获野生大麻叶1.54g。
审判情况
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茂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茂成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大麻植物根茎、枝叶中含有成瘾物质四氢大麻酚,我国早在1979年刑法颁布时就已将大麻认定为毒品重点管控。因此,种植大麻等毒品原植物、非法买卖大麻叶等行为均构成犯罪。对于野外生长的大麻植物,普通公民发现以后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进行无害化处置。同时,为防止大麻流入社会毒害他人,个人也不能采摘、收集野生大麻叶进行吸食和非法贩卖,否则将构成违法甚至构成犯罪。本案被告人发现野生大麻后,不仅未及时进行报告反而私自采集大麻叶吸食并贩卖,应以犯罪论处。
案例七 王运来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以毒抵酬”构成贩卖毒品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普秀英、普美英、普美芬共谋购买毒品后进行贩卖,并计划用毒品抵偿到其家帮工工人的劳动报酬。2022年7月30日,普秀英在被告人王运来家中,将5400元人民币交给王运来用于购买毒品。王运来前往金平县勐拉镇找到外号“陆老三”的男子购买毒品,在返回途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并被查获毒品海洛因34.1克。
裁判结果
云南省金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运来有期徒刑十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普秀英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普美英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普美芬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普美芬提出上诉,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行为人购买毒品用于贩卖构成贩卖毒品罪。本案中,被告人普秀英等人妄图逃避法律的制裁,购买毒品用于“以毒抵酬”。从表面上看,犯罪分子将毒品交给提供劳务者,并未收取提供劳务者的金钱,与人们习惯的“贩卖”或“交易”行为有所不同,但从实质上看,将毒品作为劳动报酬的替代物进行给付,其实质仍然是一种交易行为,“以毒抵酬”仍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并且,“以毒抵酬”对社会的危害极大,不仅会引发新的毒品犯罪行为,还会诱使提供劳务者等相关人员走上吸食毒品的歧路,必须从严惩处。
案例八 文继罗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袭警案 ——暴力袭击执行职务的公安民警构成袭警罪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被告人文继罗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零包”给吸毒人员毛某某、顾某、赵某某等人。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文继罗还在家中多次容留吸毒人员顾某、赵某某吸食毒品。2023年3月1日,公安民警在蹲守查缉吸毒人员时,文继罗拿起水果刀和注射器与民警对峙,并致一名民警受伤。
裁判结果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袭警罪判处被告人文继罗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文继罗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近年来,吸毒人员以暴力抗拒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的行为屡屡发生,在部分毒品犯罪中,犯罪分子由于害怕罪行败露或逃避抓捕铤而走险,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民警,严重妨害了人民警察的职务管理活动和人身安全。因此,对于胆敢暴力袭击正在开展行政执法的公安民警,应以袭警罪从严惩处,以维护公安机关正常执法行为。
案例九 杨宇龙、马勇兵贩卖毒品案 ——从严惩处零星贩毒行为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至4月,被告人马勇兵帮助戴某等3人,4次向被告人杨宇龙购买毒品海洛因零包。杨宇龙负责将毒品通过面包车运送给购毒人员,马勇兵收到毒资后扣除部分资金,再使用微信转给杨宇龙,杨宇龙共获利2290元,马勇兵共获利510元。
裁判结果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杨宇龙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马勇兵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宇龙、马勇兵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贩卖毒品是毒品从源头流入吸毒消费市场的必要环节,毒品从境外流入后,经过层层贩卖,最终流入吸毒人员手中。零星贩卖毒品虽然每次交易数量不大,交易对象又是吸毒人员,其危害性经常被人忽略。但作为毒品犯罪的消费端,零星贩毒行为比为获取少量报酬偶发的单纯运输毒品行为危害更大,应从严打击。本案是一起零星贩卖毒品的典型案例。两名被告人各负其责,一个负责购买毒品、联系吸毒人员,另一个将毒品化整为零分销售卖。
其犯罪行为助长了毒品的流通和蔓延,在毒品扩散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应依法从严惩处。
案例十 师海萍运输毒品案 ——利用孕妇身份运输毒品难逃法律制裁
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14日,被告人师海萍从芒市运输毒品,途经天明山矿泉水厂接受边防检查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并被查获毒品海洛因255克。公安机关因其怀孕对其取保候审,其在取保候审期间潜逃,2022年7月21日被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师海萍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师海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我国法律为体现对怀孕妇女的特别保护,作出了对怀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等特殊规定,但在现实中,部分女性犯罪分子利用法律对该类群体的特殊照顾,逃避司法机关打击的现象时有发生。本案中,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后潜逃近10年之久,但最终仍被抓获归案接受审判。通过此案,也正告那些妄图钻法律空子逃避处罚的犯罪分子,“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只要胆敢实施犯罪,无论如何狡猾,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记者 张红波)
2024年06月26日 15:47
2024年06月26日 15:02
2024年06月26日 12:27
2024年06月26日 11:40
2024年06月26日 11:07
2024年06月26日 10:11